4.发展确立行政先例制度
行政先例制度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先例的拘束,对于相同或者基本类似的事件作出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处理。[18]行政先例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实现行政裁量过程的平等对待,即要求行政机关在以后处理相当或类似情形的案件时,其处理结论必须在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先例大体保持一致。行政先例制度一旦确立,行政主体处理某种行政事态的行为方式和措施便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而行政相对方基于对此的信任而产生的预期利益理应受到相应保护,因此,尽管行政先例制度是主要针对行政主体自身的,但由于在此过程当中承载着相对方的预期信赖利益,因而也就产生了实质意义的法效果。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有异议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先例将可成为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重要参考依据。
5.完善行政内部奖惩制度
为了确保公务员的行为符合作为委托者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许多行政机关制定了包括法规、规章、守则、指南以及技术标准在内的多种具有预防性、责任、制裁性规则,毫无疑问这些规则在促进行政权的良性运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激励性制度在其中的意义。这是因为作为行政权具体实施者的公务员首先是“人”,尽管他们在文化知识和职业素质上有着高于常人的能力,但其亦具有“人”与生俱来的所有基本属性。根据现代心理学的分析,人有生理、安全、归属、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等多层次需要。[19]当公务员的生理、安全以及归属等基本需求得以实现的情况下,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便成为他们最重要的追求,而较高层次需求的实现只能通过奖励性制度,而不可能通过惩罚性制度来实现。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当公务员的这种自尊、自重和渴望获得社会和他人认可、赏识和敬重的需求能够通过相应的机制得以表达和实现时,则必将使其工作潜力得到激发,工作责任心得到唤醒,从而有助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形成一种不断创新、不断进步和不断自我完善的新局面,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作者简介】
崔卓兰,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卢护锋,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美】马萧:《官僚的正义》,何文伟、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页。
崔卓兰、卢护锋:《我国行政行为非强制化走向之述评与前瞻》,《北方法学》2007年第2期。
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
【美】戴维斯:《裁量的正义》,转引自【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斯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14页。
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6页。
张康之:《行政道德的制度保障》,《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本文在此借用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关于法的三种理想类型的概念,虽然行政理论模型与法的三种理想类型在外延上并不完全一致,但本质上它们之间是可以通约的。关于法的三种理想类型的阐释,具体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宋功德:《行政法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1页。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5页。
黄小勇:《行政的正义——兼对回应性概念的阐释》,《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12期。
刘圣中:《决策与执行的分合限度:行政三分制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6期。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
胡建淼主编:《公权力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0页。
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8页。
【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9页。
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陈天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方法》,《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参见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日】恒川隆生:《审查基准、程序性义务与成文法化》,朱芒译,《公法研究》2005年第1期;尚海龙:《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第5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