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立职能单一且相对独立的内部专门监督机构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行政自制是行政系统内的自我约束、自我克制、自我纠错和自我引导,因此,如果没有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作为其构成性内容,那么该命题能否成立就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同时,行政自制中的其他生成机制是行政机关在自我总结与反思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权运作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而设计出来的,尽管这些机制与外部制度之间有着某种关联性,但其主要依赖于行政内部而不是外部的监督制度来保障实施。因此,想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就必须有相应的能对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的机构和制度。在我国,尽管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纪检监察机构,但无论是监督权限和范围,还是监督机关的设置及其权力运作方式,都存在重大缺陷,这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该制度有流于形式的趋向。近年来,在与行政相对方权益直接相关的行政领域,陆续开始了设立某些行使专门监督职能内部机构的尝试,这对于防止审批权寻租、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并促进私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3.构建科学的行政绩效评估制度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无论是行政价值理念还是行政方式和行政规模等均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些变化必将直接反映到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及其控制方式上,这就意味着以此为凭的绩效评估制度在目标、内容和方式上将会产生重要变革。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评估侧重点要从结果走向过程与结果的统合。毋庸置疑,行政行为的结果理应是评估的重要内容,但过分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估体系终将产生评估的异化,实践中出现的若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便是例证。而且,有的行政组织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根本不适宜于以结果作为评估标准。因此,在注重结果的同时更要注重对行为过程的评价,在某些情况下这更能体现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执法水平及其对整个行政组织的贡献。
其次,评估系统要从封闭走向开放。当前的绩效考核主要由上级或者行政首长来完成的,对行政行为的评价是自上而下的,由此形成了一种相对封闭的压力型评价机制。从效果上来说,这种评价既不能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不能反映社会的整体需求。而开放型的评估体制则一方面要求作为被评价对象的普通公务员在评估过程中拥有一定的发言权,使其既能充分了解绩效评估程序又能对评估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增强评估结果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要求重视公众和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程度,真正将公众满意作为一个重要指标纳入到评估过程之中。
最后,评估指标要从一元走向多元、从普遍走向特殊。在绩效评估体系设计中,存在着一种错误倾向,即试图构建出一套具有普适性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来一劳永逸地实现评估的科学化。在笔者看来,这种倾向实质上是将评估活动做了过于简单化处理。“那种从政府职能或作业出发去构建统一的标准化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做法,实际上是假定所有政府的管理环境、工作内容和重点都是相同的,并且假定所有这些工作都应该纳入评估范围之中,这就类似于‘撒胡椒面’式的管理,势必会使评估陷入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贬低了政府绩效评估的战略性功能,也会极大地增加评估的工作量,在评估实践中是行不通的。”[17]因此,尽管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出一个基本标准,但这些基本标准只能作为评价的大体框架体系,指标体系科学合理与否只有与行政管理所面对的具体事态联系起来时,才具有可评价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