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自身监督理论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一个完整的行政监督与控制体系应当包涵外在控制和自我控制两个子系统,二者在配合、协调以及统合的基础上共同发挥着监督与制约行政权的作用,即是说,如果缺乏有效的自我控制体系,整个监控体系便是不完整的。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人们一旦论及到监督行政便会将行政复议、行政监察以及行政审计等具有自我监督属性的内容纳入其中。学界的这一现象说明,人们自始至终都没有将行政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排除在监督行政理论体系之外。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由此推断行政自制这一命题已经得到了足够的理论关注,而是恰恰相反。在我们看来,在诸多论着中,学者们之所以将行政复议等具有自我监督属性的内容涵盖于其中乃是为了追求讨论问题的所谓全面性,但实际上却没有对行政自我监督形成理论自觉,因而也就不可能对该命题的诸多方面进行基本的理论梳理。正是这一点,导致了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集体无意识。这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予以改变。
四、行政自制的生成意义
笔者着力探讨行政自制这一行政法学的新范畴并不仅仅是为了引起理论的争鸣,而是因为行政自制自身所具有的解决若干重大现实问题的能力值得我们去探索和挖掘其中蕴涵的诸多理论问题。择其要者而言,有如下内容。
1.行政自制有利于促进官民和谐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
在和谐社会的诸多关系中,公共治理和谐是最为关键的,这是因为政府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其制度的安排与政策的制定得当与否,直接影响一定时期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因此公共治理和谐不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决定其他要素能否和谐的关键。当下,许多不和谐现象大多与政府的公共管理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毋庸置疑,实现公共治理的和谐外在控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十分重要,但自我控制的意义亦不容忽视。如果行政权的行使主体自觉遵守法律与理性的行政习惯、认真对待权力和相对方权利、自我反思并消解行政权运行中的负面作用,那么就容易使行政相对方感知、领受行政机关态度与立场以及对其自身的关怀,因而能够有效地减少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隔阂与对抗,而且即使因行政机关错误或不适当行使权力而与行政相对方之间产生纠纷,也可通过自我纠错机制使一部分行政纠纷在行政环节就能得到快速、妥善的解决,这对于化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所具有的意义显而易见。
2.行政自制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异化
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是以服务于民为根本目的的,但在实际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往往容易产生行政权的运行脱离了其设定本意的现象,即行政权的异化。[13]造成行政权异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人性因素,又包括制度和环境因素。从人性上说,行政权异化是因行政权的行使者个体对物质利益的过度追求所致。行政权总是由具体的人来行使的,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就是将人的道德观念与意志品质作用于具体法律关系的过程,因此,如果人对物质利益有着过度的追求,便极有可能产生权力异化现象。从制度与环境上说,行政权异化是因制度构建的缺乏或整体社会环境的影响所致。尽管人性存在着某些弱点,但不可否认,人总是一定群体、一定环境、一定地域中的人,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地域或不同体制中,其行为选择可能会不同差异甚或是根本性的差异。因此,如果制度建设不到位、监督机制缺乏、行政职业伦理没有形成,产生行政权异化乃是自然而然的了。行政自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产生行政权异化现象的上述因素。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自制强调行政系统内部的制度建设,如通过内部权力运行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完善来进一步规范权力的行使,通过自我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来强化内部监督;另一方面,行政自制重视公务人员的伦理与道德建设,注重培育公务员的自我修养能力和克制能力、培养公务员的理性责任意识以及提供公务员的行政职业伦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