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内部分权理论
不同于政治学和宪法学意义上的分权理论,行政内部分权是指将行政管理职权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部分,以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形成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关系。行政分权主要发端于二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以优化行政权结构为内容的公共行政改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改善政府管理:下一步行动方案”报告。在我国,学界对行政分权理论的广泛关注则主要源自于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动。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汲取西方经验和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于2003年提出了行政三分制的试点方案,其具体做法是:将政府部门的职能分解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成立若干决策局、执行局和一个监察局,其中决策局只有决策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局只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监察局和审计局则作为专门监督部门直属市长管辖。
内部行政分权是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存在基本分工基础上的一次行政权自我重新调整,尽管促发行政内部分权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行政机关主动根据形势变化以及行政实践的需要,对行政权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行方式所作出的适当调整无疑是其中最为直接的原因。在内在制约机制缺乏的情况下,行政职能部门权力的集中极易形成所谓的“部门黑洞”,[11]外部无法对部门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因此极易形成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而实行行政内部分权,也就是希望通过新的权力分配与内部制约机制,打破因行政集权所形成的部门专权,从而使决策更民主、科学,执行更透明、公正,监督更有效、有力。因此,从本质上说,行政内部分权的过程就是强化自我控制与约束的效能的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主动消解行政权运行中所存在的负面效应的过程。
2.行政善治理论
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思潮,善治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西方国家兴起的。善治理论提出一种不同于以往社会管理的一套理念与制度构架,其核心内容包括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自上而下管理与自下而上参与的结合以及管理主体与方式的多样性,其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我国,最先对善治理论作出系统论述的是俞可平教授,他认为,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回应与有效等六项内容。[12]直至目前,关于善治的基本理论与概念尚存争议,但将其引入到政治学、行政管理学以及行政法学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却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尤其是近年来,服务行政的推行与责任政府的提倡,则为该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许多重要的现实素材,使理论与实践之间呈现出了相互呼应的景象。尽管善治语境下政府构造的路径选择有多种,但无论是将其表述为有限政府,还是责任政府抑或回应型政府,在事实上都离不开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意识的形成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没有行政权从某些领域的主动退却、慎用强制性权力、自觉消解行政权的消极作用,就难以有严格意义上的有限政府的形成;没有法律责任、内部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结合,责任政府的实现将是空中楼阁;没有行政机关主动探寻合理的权力运行模式的努力,回应型政府的构建将只是理论想象。在此,我们可以断言,善治的实现程度与政府自我约束和自我克制能力与水平之间呈正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