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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制之生成与构建探讨

  

  2.行政专业与技术属性的增强


  

  由于技术方法和科学知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广泛运用,使其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与技术化的特点。正如美国行政学家古利克所言,现代行政管理的形成是一个“以能力取代无知、以专业人员取代非专业人员、以专家取代杂而不精者、以日益加剧的分化和专门化取代华而不实、以素有训练的行政人员取代训练无素的新手”的过程。[3]通过这种专门化的努力,试图在民主政府与科学政府之间构架起一座可承载促进社会和经济福祉重任的桥梁。行政的专业化与技术化为立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之间疆域的限定提供了必要与可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官,他们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尚且能作出权威判断,但对其中带有较强专业性色彩的事实问题的认定却是无能为力的,而只能相信和尊重行政官员所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因此,对专门性行政活动的监督和控制方式必须作出某种调整,即在以法律规则作为底线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创设出相应的专业标准、技术规则和行为流程来对此类行政活动进行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


  

  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享有


  

  随着服务行政的推行和福利行政在现代国家中的日益凸显,行政自由裁量已逐渐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甚或说,现代行政法被裁量的术语统治着。然而,行政实践证明,过于宽泛的、不受限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极易形成对个案正义的侵害,从而侵蚀整个法治的基础,因此如何防止裁量权的恣意和滥用即成了现代行政法治的中心任务。尽管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完善,在授权法意义上既能为执法提供一个有效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规范,又能为司法机关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审查标准,但这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而且外在监督仅能停留在行政权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外部,而不可能潜入到其内部与深层,如外在监督可以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基本程序、遵循比例原则,但某一具体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到底应当按照怎样的可操作性规则行使却无力作出回答,而只能依赖于行政系统自身。正如戴维斯所洞见的那样:“总之,我们的命题是:行政裁量之度应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某些限制可以由立法者来完成,但是大部分任务还是由行政官员来实现。”[4]


  

  二、行政自制的生成条件


  

  事实上,任何制度的生成总是特定现实条件与人的主观意志、演化与设计交互作用的结果。倘若没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生成土壤,单凭人的主观努力是无法构建出具有解释力和适应力的制度的。就行政自制而言,不但具有促使其生成的实际需要,而且还具有滋润其生成和发展的现实条件,具体而言,行政内容的变化、行政主体身份的换位以及行政权观念的嬗变是行政自制得以可能的现实因素。


  

  1.行政内容的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我国所面临的外在环境的变化,传统的以管理为中心的行政模式开始表现出与时代发展要求明显的不适用性,行政权的服务、保障内容逐渐增强而约束、控制功能则逐渐弱化,这一点在行政审批、行政救助、行政规划乃至行政处罚等诸多领域都有明显表现。在某种意义上行政与服务之间呈现出了等质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行政权也只有被运用于服务,才是被认为是合法和正当,否则就属于权力滥用”。[5]在服务行政背景下,行政的正当性来源于其具有满足公民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以及提供优质公共产品的能力,因此,尽管依法行政仍然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但在此基本准则之下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以创造出更有优质的产品也应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甚至在某些条件下后者更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对于服务行政而言,关键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因为这种服务意识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因而也是整个行政系统服务能力的基础。[6]换言之,服务行政中服务意识是引领和指导行政权行使的核心要素,而服务意识作为一种抽象的观念一旦确立,就必然会促进行政公务人员的自律意识、自制能力和职业伦理水平的提高,那么这对于行政自制的实现而言无疑具有直接的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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