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取得必要费用和经济补偿的权利。鉴定人对于鉴定的实际开支可要求委托机关支付,还可要求补偿鉴定人出庭的差旅费和提供一定的报酬。对此大多数国家在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6(b)也规定“:如此指定的专家证人有权在法庭许可的范围内,获得合理报酬。”有些国家通过特别立法的方式对鉴定人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应当根据《证人、鉴定人补偿法》给鉴定人支付补偿费。”
鉴定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如实鉴定的义务。鉴定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后,必须认真负责,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进行鉴定,忠实于事实真相,对交付鉴定的问题,应作出明确的回答,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例如越南刑事诉讼法典第55条规定:
“1、鉴定人对要求鉴定的问题作出结论,并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如鉴定由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结论须有全体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意见不一,各人单独签署本人的鉴定意见。”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鉴定人根据他的专门知识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应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意见,并对他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2.在指定期间完成鉴定工作的义务。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任何指定鉴定人的决定,都应规定完成鉴定任务期限。如果特殊情况需要,此项期限可以根据鉴定人的要求,由法官或指定该法官的主管法院以附理由的决定,加以延长。”德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人数。法官应当与鉴定人约定鉴定期限。”此外德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还规定了违反该项义务的后果“,负有鉴定义务的鉴定人拒绝与法官约定第72条第一款第二句的适当期限或者延误约定期限时,可以科处秩序罚款。科处秩序罚款之前,必需先行告诫。鉴定人仍然延误期限的,可以再次科处秩序罚款。”
3.出庭作证义务。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在鉴定人宣读意见书以后,可以向他提出问题,以便说明或补充他所提供的意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6规定“:法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传唤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该专家证人应接受包括传唤其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在内的每一方当事人的交叉盘问。”违反该义务同样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如德国刑诉法第77条规定:“负有鉴定义务的鉴定人应传不到或者拒绝作鉴定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时科处秩序罚款。鉴定人再次不接受指派的,可以再一次责令承担费用和科处秩序罚款。”除此之外,鉴定人还应遵守鉴定纪律,妥善保管提供鉴定的物品和材料,不得丢失、损坏或挪用,还应保守鉴定过程中获知的有关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