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是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
《决定》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革,提出了相应的举措。但是,能否真正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而实现为司法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的目标,则与“是否具备良好的诉讼环境、程序公正能否成为法律职业群体乃至全社会的共识”有着密切的关系[2]。正因为二者之间存在如此紧密的关联,为保证《决定》的全面实施,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霍宪丹司长明确指出:“司法部将积极推动对涉及《决定》顺利实施的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如三大诉讼法的修改,相应证据规则以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根据法治的宗旨和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主动适应审判方式的改革要求。进一步保护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由此可见,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也是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所必需的。
(三)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是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改革的迫切要求
司法鉴定的改革既包括鉴定体制改革,也包括鉴定程序改革,还包括与鉴定结论有关的证据制度改革。《决定》虽然解决了许多长期以来司法鉴定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统一管理、鉴定机构社会化、鉴定人中立等,但是也遗留下一些问题尚未解决,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缺乏与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有关的规定,例如,《决定》中没有涉及到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也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有关权利,更没有规定当一个案件中出现多个鉴定结论时如何采信的问题。上述领域在立法上的缺失并非《决定》规定不完善所致,而是亟需诉讼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规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司法鉴定问题是一个涉及到鉴定体制、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等多方面的复杂工程。为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除了严格地执行《决定》外,我们还应抓紧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司法鉴定程序、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