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如果职务侵权造成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笔者认为,残疾赔偿金应以一次性支付为宜,而且在我国目前持续高通货膨胀的经济条件下,计算方法按简单累加法更为合理。
3.死亡赔偿
《民法通则》未对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应当支付赔偿金作出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弥补了这一立法疏漏,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笔者以为,受害人在死亡前所支出的抢救及其他医疗费用,也应一并赔偿。
4.对受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之支付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被扶养人为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他人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⑴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⑵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依照本条第⑶、⑷项的规定赔偿;⑶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⑷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⑸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⑺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五、若干实务研讨
(一)关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国家赔偿法》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作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及死亡赔偿金等的计算标准,而不是以受害人受害前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这体现了国家赔偿不同于普通侵权赔偿的特殊性,对于任何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国家赔偿的标准是统一的,在同等受害程度下所得赔偿也是相同的。
虽然国家统计部门每年都统计公布国家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国务院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报告这一数据,但是,我国目前职工工资的发放极不规范,统计也十分不准确。就职工种类而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其他企业职工,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就实际收入构成而言,有基本工资、补贴、各种奖金、分成收入等。即使是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也只占职工实际收入的一大部分,而在企业单位,“工资”甚至只占职工收入的一小部分。因此,将“平均工资”理解为名义工资,而不考虑实际收入,这是不适当的。又由于出于策略的考虑,绝大多数单位总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较低的工资水平。这样,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往往大幅度低于职工的实际收入。而用这一“平均工资”来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额,必然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