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赔偿的若干民法问题

  

  二、当事人


  

  (一)直接侵权人


  

  直接侵权人是指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或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各国国家赔偿法或其他相应的侵权行为法对直接侵权人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限于行政机关,有的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的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立法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直接侵权人规定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实践中,大量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直接侵权人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行政机关广泛地承担着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办、局、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委、办等机关和派出机构(如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所属局、办等机关;市、县(含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局、委、办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含自治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办事机关。行政机关负责管理、领导的事业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体,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这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为侵权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应按普通侵权行为法处理。


  

  此外,依法律、法规规定被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即使该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也构成直接侵权人。


  

  行政机关本身以自身名义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成为直接侵权人,并不难认识。而在实践中,更多的直接侵害实施者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何确认某人是否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则有待讨论。笔者以为,凡行政机关经选举或任命的首长、行政机关之公务员、行政机关之辅助人员、行政机关之临时雇员等,均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则可能成为国家赔偿的直接侵权人。


  

  行政机关委托他人(组织或个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直接侵权人为受委托人,但赔偿义务机关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2.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略)


  

  (二)赔偿义务机关


  

  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直接违法行使职权为侵害行为时,赔偿义务机关就是该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当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为直接侵权人时,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当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为直接侵权人时,赔偿义务机关为委托的行政机关。简言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仅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对自己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还应对自己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自己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该行为人为该机关的首长、公务员、其他职员或临时雇员,即直接侵权行为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有劳动人事关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对独立承包商(如其所雇用的建筑工程队)的侵害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⑵该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机关的职权行使有关联。与职务行使无关联的行为,属于行为人个人的行为,如果造成损害,其所属的国家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⑶行政或司法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得以“选任没有过错”或“无监督上的过失”而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在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对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得以“委托没有过错”或“无监督上的过失”而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