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刑罚的准确性与死刑刑罚的时效性之关系分析。首先,死刑刑罚的准确性与死刑刑罚的时效性存在一致性。这主要从死刑刑罚的作用方面得到更多的说明。死刑要能够发挥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作用,必须以其能够具体施与犯罪人为前提。这一点集中表达了死刑刑罚的准确性与死刑刑罚的时效性之共同要求。死刑刑罚准确性的要旨就在于使实际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承担死刑刑罚,以便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标。而死刑刑罚的时效性的精神也在于要求实际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承担死刑刑罚。只不过它要求这个应当承担死刑刑罚的被告人早一点受到刑罚的实际制裁,以便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标。死刑的执行程序如果不能保证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承担死刑刑罚,则会严重违背死刑刑罚的准确性与死刑刑罚的时效性的精神。其次,死刑刑罚的准确性与死刑刑罚的时效性存在一定的相互限制性。西方现实主义法理学派的代表人物杰罗姆·弗兰克认为:案件事实真相的完整回复是一个难以实现的乌托邦,因为可能会有“作伪证者、受人指使的证人、有偏见的证人,在陈述所举证的事实时发生误解的证人或在回忆其观察时发生误解的证人;有证人失踪或死亡、物证灭失或被毁的情形;有为非作歹的律师;有愚蠢的、带偏见的和心不在焉的陪审官,也有愚蠢的‘固执’或对证词有偏见或漫不经心的初审法官”,这些因素都会妨碍案件真相的发现。[3]弗兰克的论断虽然有以偏概全之嫌,某种意义上看对发现真相表达了一种悲观的态度,但是,也确实道出了诉讼中发现真相的艰难。正因为如此,各国一般都通过程序的复杂化为人们寻求诉讼真相提供一种不得已的办法。显然,程序的复杂无疑会带来时间的耗费和效率的降低。这就与死刑刑罚的时效性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反之,死刑刑罚时效性中的效率因素的强调,无疑会影响死刑刑罚的准确性。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发生的死刑错误就说明了这一点。再次,死刑刑罚的准确性与死刑刑罚的时效性在执行程序中存在协调的共同基础。从刑事诉讼的各阶段比较来看,死刑刑罚的准确性与死刑刑罚的时效性在死刑执行阶段的地位不同。前者在死刑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一直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为此,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都力求设计精致的程序以保证死刑刑罚准确性的实现。而后者主要是在审判前和审判阶段体现它的地位。某种意义上讲,接受迅速审判同样是面临死刑的被告人所享有的公正审判权的应有之义。而在执行程序中,各国均没有过于强调被告人及早面临死刑的这一权利。当然,执行期间长期的等待执行死刑肯定存在痛苦,可是,求生的希望一般会使被告人更愿意承受这一痛苦。而从被害人和社会公众这一角度看,死刑的执行不能无限期拖延,否则,死刑的确定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基于死刑适用准确性考虑而设置的任何复杂程序都不致于会使死刑的执行程序出现无限拖延问题,因此,死刑执行的时效性考虑不会在根本上与死刑执行的准确性发生冲突。可见,死刑的执行程序这一特定的诉讼阶段是死刑刑罚的准确性与死刑刑罚的时效性存在协调的共同基础。
2、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的关系分析。首先,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致性。由于死刑的人道性存在层次性区别,因此,在死刑人道性的最低一层意义上,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在死刑公正观的现实框架下,死刑的人道性不仅不反对死刑刑罚的准确性,而且还以死刑刑罚的准确性为前提。死刑的执行如果不具有准确性,则死刑在最低层次意义上的人道性也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纯粹成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牺牲品。对不该承受死刑的人适用死刑当然是最大的不人道。罪犯愿意承受死刑是因为他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因此,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死刑刑罚的准确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的存在一致性。惧死是人之本能,即使愿意承受死刑的被告人也少有希望早日承受死刑的。只有那些基于特殊的心理状态的被告人才会希望早日承受死刑。也只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死刑刑罚的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才谈得上存在一致性。其次,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更多的存在矛盾性。由于死刑是对人的根本否定,因此,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性。传统上基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能力的有限性,人们容忍了国家把个人变为统治工具的做法。但是,死刑刑罚人道性的觉醒使得死刑的执行方式(在古代实际上是一种单独的死刑)有了相当的变化。如对凌迟处死宣告死刑应该说是传统上的死刑刑罚人道性的体现。不过现代社会的人权观念已经使人们从根本上认识到人不能作为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仅仅是执行方式的改变,已经不能为死刑的存在提供正当性支持了。任何人都应该享有作为人应该有的尊严,因此,从根本上否定人之尊严的死刑由于违反人性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既然已经丧失存在的基础,死刑适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的正当性就无从谈起。可见,死刑的人道性从根本上形成了对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的否定。再次,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可协调性。上文已对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的一致性作了初步的说明。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在死刑的执行阶段也存在一定的协调余地。简言之,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的一致性为死刑执行的可能性提供了根据。而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的矛盾性为死刑的实际执行的艰难性提供了理论支持。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死刑保留国家,一般都采取通过执行少数死刑而保留死刑的可执行性,同时,在死刑执行阶段增加死刑执行的程序障碍,以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数量,从而实现了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之间的一定程度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