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

  

  (二)死刑刑罚的时效性


  

  死刑刑罚的时效性指死刑刑罚确定后在执行上的时间要求。正如前文的分析,我国现行的死刑执行程序基于刑罚的及时性要求而存在过于追求速度的缺陷。这表明死刑执行程序在时效追求方面应该重新进行思考。从一般刑罚角度看,死刑的及时性的确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为此,贝卡里亚说:“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应该说这里的迅速和及时是建立在死刑刑罚的准确适用基础上的。没有准确性,死刑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不公正,也就越是没有效益。死刑没有适用于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人,对被害人而言没有因为罪犯受到惩罚而得到精神安慰,对被告人而言因为不是由于自己的行为而承受刑罚的处罚纯属冤枉,对社会公众而言,死刑并非不可避免因而也不存在死刑预防犯罪的作用,结果死刑的适用既无公正也无效益可言。可见,死刑的迅速和及时受到死刑的公正所限。换言之,追求死刑的迅速必须以实现死刑的公正为前提。因此,在死刑的执行问题上单纯追求速度是不科学的。不过,从被害人和社会公众角度观察,在满足死刑公正的前提下,死刑功利的追求也需要对死刑的执行程序提出时间性要求。综合死刑公正和死刑功利的要求,死刑的时效性应该是死刑执行程序构建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死刑刑罚的人道性


  

  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我国死刑的执行很少考虑到死刑刑罚人道性的要求。从保护观念上分析,这是传统的社会保护意识导致立法者误将死刑的功利性与死刑的人道性混同的结果。传统上基于对被害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强调,立法者很为重视死刑的迅速执行。其实,这是在追求死刑保护社会利益和被害人利益方面的作用,而非基于人的规定性对死刑人道性的认识。死刑的人道性无疑应该是指承受死刑刑罚的被告人在承受死刑时是否有违人的基本规定性。换言之,在将死刑适用于被告人时,是否有不顾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的人的感受,而不将被告人当人对待的问题。很明显,这与个人权利保护意识密切相关。现代社会在思考个人权利保护问题时,主要归结为人权保护问题,即一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随着人权意识的勃兴、人权保护入宪,还死刑刑罚的人道性以真实面目已经是时候了。死刑刑罚的人道性包括几个层次的内容。最低层次是肉体痛苦问题;其次是精神痛苦问题;最高层次是对被告人生命的尊重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死刑执行程序如果说在1996年修订前很少体现其人道性的话,在1996年修订后应该说有了一定的变化,至少在最低层次上有了一定体现。不过,死刑执行程序理论基础的人道性内容如果仅仅满足于这一层次,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承受死刑的被告人的人道性考虑不足,容易将被告人变成国家实现社会秩序正常化的纯粹工具,会从根本上出现一种否定人的倾向。其所得和所失是不成比例的。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理论基础的内容应该包括如上所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四)死刑执行程序理论基础之多元论


  

  欲使死刑执行制度进一步科学和完善,以便服务于死刑的科学运用,仅仅从某一个方面对死刑执行制度的根据进行分析都难以把握死刑执行制度根据的全部内涵。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我们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一系列价值判断,都在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虽然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某种社会力量或某种正义理想会对法律制度产生特别强烈的影响,但是,根据惟一的社会因素(如权力、民族传统、经济、心理或种族)或根据惟一的法律理想(如自由、平等、安全或人类的幸福),却不可能对法律控制作出一般性的分析和解释。[2]可见,限于某个单一的角度认识死刑执行制度建立的根据显然不科学。不过对于死刑执行制度的理论根据仅仅分别予以把握仍然不够,因为对数个理论根据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仍然会影响死刑执行制度的具体建构。过去学界在论及死刑执行制度的理论根据时,少有对之进行系统阐述,以下试图从一致、限制性和协调性等方面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