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

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


杨正万


【摘要】由于传统上对死刑执行程序的理论基础的认识存在不足,本文主张应该以死刑的准确性、时效性和人道性三个方面构建新的理论基础。同时,文章从死刑执行根据、死刑执行主体、死刑执行阶段权利救济的程序、执行死刑核准程序、执行死刑命令签发程序、死刑缓期执行程序的变更等方面探讨了死刑执行程序完善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死刑;执行程序;完善
【全文】
  

  对死刑的运用进行限制,除了从实体法角度思考外,从程序角度寻求切实可行的办法也是必要的。本文拟从死刑执行程序的角度进行简要分析。


  

  一、死刑执行程序的理论基础重构


  

  (一)死刑刑罚的准确性


  

  尽管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应该基于刑罚适用的准确性而注重刑事追诉的准确性,但从刑事诉讼的几个阶段看,刑罚的准确性一般主要是在普通审判程序阶段强调。可就死刑刑罚而言,刑罚的准确性在执行阶段的强调与审判阶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从死刑的有效性说,死刑只有适用于应该适用的对象才符合现在人们所持的死刑公正观。死刑如果没有适用于应该适用的对象,对于已经遭受侵害的被害人而言,死刑的运用并没有实现他所认为的公正而没有给他带来精神上的安慰;对于已经实施过极其严重的犯罪的公民来讲,死刑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威慑力;对于其他的潜在犯罪人而言,逃脱死刑惩罚的侥幸心就会增加。从诉讼成本角度讲,死刑一旦没有适用于应该适用的对象就会造成两方面的诉讼成本的巨大支出。其一,诉讼的伦理成本将耗费过大。基于人性的不可靠性和人的知识的有限性,诉讼中的错误将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对人们生活影响越大,对诉讼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的影响就越大。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一种刑罚,一旦付诸实施,对受刑人的影响将是根本性的。正是基于死刑的这种性质,死刑的误用会从根本上动摇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其二,诉讼的经济成本也会耗费太多。相对于死刑的正确适用,死刑的误用首先导致既已花费的诉讼费用归于无效;其次,国家还需要另外花费诉讼支出去追诉真正的犯罪分子;再次,对错误执行死刑的被告人国家要支付死亡赔偿金、被告人生前所抚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等。一个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无论是经济成本还是伦理成本都始终是有限的。伦理成本过大,会逐渐动摇司法制度对于犯罪的震慑力;经济成本过大会弱化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总之,死刑刑罚适用的准确性在死刑执行阶段与死刑案件的审判阶段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应该是死刑执行程序建构的最为重要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一。


  

  上述分析只是进一步强调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应该是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建构的理论基础之一。从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实际上所坚持的刑罚准确性而言,仅仅限于上述是不够的。正如前文分析,我国立法和司法中所理解的死刑适用的准确性主要建立在重刑政策基础之上的。在刑罚轻缓化的当代,仍然停留在重刑政策基础上认识死刑适用的准确性已与时代主题不符。换句话说,并非被告人犯了严重的罪行均可以适用死刑,而是死刑的适用对于被告人来说具有不可避免性。对于这里的“准确性”的理解不同,在死刑执行程序中针对某些犯罪情况是否实际上执行死刑就有不同。如,在罪犯违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事实无疑的情况下,对于罪犯具有从轻情节时可否不执行死刑就会因为死刑准确观不同而产生完全相反的效果。从重刑意义角度分析,只要可以肯定被告人具有可以适用死刑的那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事实,即使从轻情节没有查清,对他执行死刑也不会冤枉他。从不得已角度分析,被告人即使犯了可以适用死刑的那种极其严重的犯罪,在有利于他从轻处理的情节未查清之前,不应该对他执行死刑。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坚持,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应该指死刑刑罚适用的不得已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