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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法治机理剖析

  

  2.行刑秩序。社会防卫价值的实现主要依靠维护秩序来实现,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5]。行刑秩序总是意味着行刑法律关系某种程度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及人事财产的安全性。正常的行刑秩序是保障监狱等行刑机关正确执行刑罚和完成组织社会力量对罪犯矫正改造任务的前提。如果不依靠法律而仅凭国家强力或道德的力量也可维护某种程度的监狱管理秩序,但这种秩序一方面很可能会偏离正义的规则,一方面它不计成本缺乏效益,经不起时间的考验和推敲,不会长久。只有在行刑法治的条件下,才能使维护监狱管理秩序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达到有机结合和辨证统一。


  

  二、行刑法治的机制


  

  (一)行刑法治的立法体例选择


  

  当前学界涌现出推动制定刑事执行法典的主流思潮,并且取得了制定出影响立法的理论案的成就,这是法典至上主义在刑事执行学领域的深重影响。有个别学者基于我国行刑法立法和实践的实际状态以及国外行刑立法概况,对必须具有统一独立的法典形式提出了怀疑:”目前需要的不是提高行刑立法的规格,而要给予司法部门一个制度实验的空间,即给予更大的主动性,使其得以及时积累行刑经验,详化行刑的技术环节。“[6]笔者认为,选择制定统一独立的刑事执行法典之立法体例,并不是改善行刑法治的捷径。目前,我国保持着行刑多元化的权力分配格局,制定统一独立的刑事执行法典的初衷之一是改变这种格局,统一行刑权归司法行政部门行使,而行刑权的重新配置涉及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各个部门的利益,能否取得立法权关的认同还不确定。在统一行刑权还没有成为主导性理念之前,通过制定统一独立的刑事执行法典在当前的形势下并不是行刑法治的首当其冲的任务,行刑法治当务之急是加强行刑运行机制的改进,需要从赋予受刑人更多的权利救济途径入手,改变受刑人与国家行刑机关的搏弈规则,从而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价值的实现。在行刑运行机制没有改良以前,纯粹的主管部门归属之争难以洗脱部门利益之争的嫌疑,而目前多种行刑法律渊源并存的立法体例也能实现行刑运行机制改良的目标,行刑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渊源,遇到情势变更可对局部条文修改或制定,以体现适应行刑法治实践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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