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法治机理剖析
耿光明;吴镝飞
【摘要】行
刑法治的价值结构重心在于保障罪犯人权而非维护行刑秩序,不同法律渊源组成的开放、动态和稳定的行刑法律体系是行
刑法治工程的根基和保障,廓清和剖析行
刑法治的途径为行
刑法治的深层次推进创造了前提条件。
【关键词】行
刑法治;价值结构;法律渊源;途径
【全文】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即将进入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必然对21世纪的国家权力建构产生深刻而悠远的影响,行刑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接受法治价值的剖析和评判,并在此基础上为改革和重塑提供方向和蓝图,学界对行刑法治这个基本课题的研究不乏真知灼见的杰作,笔者不揣浅陋,试对行刑法治的价值结构、行刑法律的渊源、冲突解决机制及现存障碍发表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行刑法治的对象和价值结构
(一)行刑法治的主体和对象
行刑法治的命题是从依法治国的基本命题推导出来的,故欲理解行刑法治的价值蕴涵必须读懂依法治国的精要。法治意味着法律主治(ride of law),它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这不同于“以法治国”(rule by law)的法制范畴。前者蕴涵了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一切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笼罩在能体现特定时期正义观念的良法控制之下。法治与政治的关系表现为治理政治。后者则带有浓重的工具主义倾向,法律和道德等都被视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秩序的手段和工具,统治阶级或特定阶层的行为不是法制的重心,其重心在管民而非制权——法制与政治的关系表现为服务于政治。我国根植于几千年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开明封建专制心理积淀,为法制观念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和空间。目前行刑机关对行刑法治的理解停留在监狱法制层面上,将行刑法治的主体仅归属于国家,行刑法治的对象定位于服刑犯人,这不属于法治理论的正确推论。根据法治原理,行刑法治的主体应当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社会和服刑罪犯,行刑法治的对象应该是行刑权力。服刑罪犯做为行刑法治的主体而非对象是有法律原理根据的,也就是说服刑罪犯应当被法律赋予对行刑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等权利,才能够真正体现服刑罪犯做为行刑法治主体的价值蕴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