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之二)
张新宝;康长庆
【关键词】名誉权案件;审理;情况;问题;对策
【全文】
五、其他重要问题
(一)案外力量的干预
1.问题
许多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为作家、记者、新闻出版单位,部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为具有一定身份的知名人士,这些原被告有较为广泛的社会交往,与具有较高地位和职务的人具有一定的联系。在诉讼中,这样的当事人往往通过这样的社会关系,给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写条子、打电话;上级法院的个别人基于这样那样的人事关系,也通过非组织程序方式向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乃至承办人员施加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其结果是,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审判、拖延案件的审判期限,还可能带来其他不良后果。
案外力量的干预还来自舆论方面。名誉权纠纷案件一般都是具有较大新闻价值的案件,新闻媒体过早炒作某些案件,误导公众(特别是某一新闻出版单位卷入该案,成为案件的被告的情形,更是如此),对审判人员造成不良的社会压力,可能影响公正判决。
2.对策
应当坚持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独立审判,其他人包括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干预案件的审理。对于这样的干预,人民法院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规章制度进行回拒。
上级法院也不得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进程中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这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审级制度的。如果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说三道四甚至指示一审法院如何审判(还有的明确指示只能以调解方式结案),那么事实上就成了一审终审。这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建立抵制来自上级法院不当干预的专门制度,对于此类干预可以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求立法机关对上级法院的不当干预行使执法监督权。
(二)结案期限
1.问题
我们注意到,名誉权纠纷案件,尤其是涉及某些特殊主体(如人民日报社)的案件,案件审理的时间特别长。这样的状况首先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理案件的期限的规定的;其次是增加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的各种负担,而如果被告败诉这种负担最终又会转嫁到被告一方;最后是不恰当地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这样的结果实际上是浪费纳税人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