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教教育的導入
宗教教誨是歐洲監獄的產物。在民國時期,把感化這樣具有宗教化色彩的理念,比喻為“豎立在黑暗海洋上的一個燈塔”[230]。1914年夏天,在日本經過訓練的僧侶被允許每個星期天來監獄授課3個小時。1915年司法部下令允許基督教在監獄布道。[231]這些內容都是從監獄律草案里轉錄過來的。在奉天第一監獄,每10名犯人中有2—3名犯人有意信奉宗教。在山東、在江蘇、在浙江等地,都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宗教活動。包括對罪犯教育的自新書中,也有意引用了宗教的色彩,如《自新經》、《自殺戒》、《脫逃戒》,還包括了許多佛教教義的書。[232]盡管宗教對于囚犯改造的影響作用幾何,還沒有見到更多相關的文獻,學術界與實務部門的認識還不統一,但不爭的事實是,目前在我國臺灣地區的監獄,依然有牧師廣泛參與對囚犯的教誨,在國外這更是一個極其普遍的現象。[233]
對罪犯的分類由清末的男女犯分開、少年犯分類,開始按級別分類,如奉天第一監獄被分為四級,并分別以不同的顏色來區分。[234]很顯然,這樣的分類來自于歐洲監獄的摹本。當時的學術研究甚至對監獄里的性行為都有基本的和科學的認識,甚至比當下人們只是從變態的角度認識性行為,還要科學、進步得多。[235]在江蘇第一監獄,曾經短暫地試行過“被判處一年或一年以上徒刑的犯人能夠與其配偶在‘特定環境’下,每二個月到三個月相聚一次。女犯和男犯都可按這種特殊的規定行事”[236]。監獄改良機構陸續得以成立(監所協進會或者監改協進會),1931年4月頒布后,到1935年已經有900個行政區建立了相應組織。[237]
4.監獄學術的全球化進程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民國時期的監獄學研究的繁榮,幾乎是達到了近現代學術研究的高峰。即使當今的監獄學研究,在一些方面的研究甚至于理念也沒有超出那時的研究水準,有些現在我們所倡導的理念,都可以在他們的研究里找到根據和影子。而這些現代的理念直接來自于國外,主要是日本和歐洲。
民國時期,關于監獄的國際會議舉辦了多次,國民政府就監獄管理、囚犯教育等進行了國家間的交流與合作。1930年,嚴景耀代表中國參加了第10屆國際監獄會議,并游歷了蘇聯、法國和英國。1934年8月,國際聯盟刑罰委員會制定的對待犯人的最低標準,中國“對這些標準的全面接受使中國在刑罰事務上穩固處于進步國家之列”[238]。1935年夏天,國民政府派員參加了在哥本哈根的第六屆關于刑法統一國際會議。
特別要例舉的民國監獄學家有王元增、王樹榮、朱紫垣、趙琛、孫雄、芮家瑞、李劍華等人,他們的學術研究都深受日本、歐美監獄思想的影響,直接呼應于當時的監獄改革趨勢。他們提出過許多遠見卓識的主張。即使在今天,這些主張也具有極其重要的學術意義。[239]
這里必須提及的一個重要人物是李劍華。李氏是民國時期的監獄學家,他對蘇聯的監獄制度“充滿著敬畏”[240]。他把蘇聯的列寧時期的刑罰系統稱之為“開放的公社”,是“和諧的,尊嚴的天堂”,是一個可行的選擇。[241]不過,蘇聯對新中國的影響當然不是來自于李氏,甚至李氏關于贊美蘇聯的理論,也與其他民國時期的監獄學家理論的命運一樣,被“掃進了歷史的垃圾堆”。這些改良,都表明了民國監獄制度的構建,其實在很大程度上是監獄改革的結果。
在中國近代史上,自1937-1949年,民國時期的監獄被稱為戰時監獄。盡管政府作出了種種的努力,也曾經試圖對監獄進行改良,并且在一些地方取得了成效,但曠日持久的戰爭,使“自晚清已普遍建立的監獄體系則遭到了一次致命的打擊,從此再未被恢復”[242]。同時,從實際效果看,改良監獄不僅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而且需要大量的財力和良好素質人員的保證。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戰爭時期民國監獄的全球化以及監獄改良注定無法實現預期的構想和初衷。
總的看,民國時期繼續了清末以來的監獄改革進程,并且呈現日漸衰微的趨勢,其監獄學研究直接轉述了日本監獄制度的現代理念(并且具有歐洲的影子),有些監獄學研究也達到了很高的學術水準,有些理念甚至到現在我們也無法企及、更不可能超越。
[四]新中國以來的監獄改革之路
新中國的監獄呈現出新型社會制度的活力,并且隨著社會的全面進步、文明進程的加快,監獄制度的改革呈現出由被動到主動,由主動到主導的趨勢,新型的現代監獄制度呈現出勃勃生機和無限活力。以科學的理論為指導,是新中國監獄的鮮明特征;以改造人為崇高使命,是新中國監獄的最終目的;以勞動改造為重要手段,與高度的計劃經濟模式相適應并以提高監獄人民警察素質為保證。[243]
為便于分析,本研究試圖把新中國的監獄改革進程概括為三個特點:
1.從單一“老大哥”困局到國家間全領域覆蓋
建國之初,重啟監獄改革進程,主要表現為對前蘇聯模式的全盤照抄。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社會主義社會矗立在世界的東方。在此背景下的中國監獄制度,當然依托于當時中國的大背景。其實,如果以歷史的觀點看,新中國的監獄工作直接來自于解放區的模式和經驗。就對蘇聯模式的學習和照搬看,在解放區里就開始了,那時的監獄工作和當時的大背景是極其一致的。如1931年根據地成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建立了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后,根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華蘇維埃組織法》的規定,下設勞動感化處,管理看守所、勞動感化院。[244]1932年2月19日,梁柏臺[245]關于創辦勞動感化院的提議得到批準。常委會決定由他起草勞動感化院章程,提交下次常委會討論通過。1932年8月10日,由梁柏臺起草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經常委會批準頒布。當然,解放區的監所,也創造很多地改造罪犯的理念、方法和模式,在現在看來都具有重要的創新的意義。如把“為犯人服務是為人民服務的一個組成部分,監所工作人員為犯人服務,是為人民服務的具體化。所謂為犯人服務,就是從人民的利益出發,按照邊區人們的法律法令,監所全體人員和全部工作,都是為了創造精神和物質的條件,促進犯人的轉化,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服務”[246]。尤其是“勞動改造”直接受到了“國際共運的影響和俄國十月革命的經驗為中國蘇維埃政權改造罪犯提供了模式”[247]。1949年10月,朱德總司令在“一公”會議上,還肯定了蘇聯組織犯人修運河、鐵路的經驗,認為“我們中國恐怕要向蘇聯多少學一點”[248]。
從監獄改革存在條件而言,顯然與當時新中國與其他國家的關系相關聯。而那時共產黨政府廢除了包括監獄制度在內的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使得清末以來的監獄改革進程被徹底的中斷。同時,中國唯一的聯系通道是以蘇聯老大哥為主導的社會主義“窮兄弟”,因而,那時的蘇聯就成為中國唯一應該并且可以參照的摹本。面對“老大哥”,新中國除了繼續根據地監獄的一些傳統之外,對蘇聯監獄的體系、制度、經驗、方法、模式甚至是思維方式、思想觀念都是全盤的“復制”。不僅是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和社會管理制度等等的照搬照抄,而且包括“反右”、“大躍進”等等的運動形式,都是列寧、斯大林模式的翻版。甚至直到現在,人們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仍然承襲了列寧時代的那種理解。如對馬克思主義三個組成部分的理解、對馬克思主義哲學基本問題的理解等等。[249]人們對馬克思主義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理解,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誤會。其真實的情形是,那是馬克思對當時英國法的批判,而不是馬克思對一般法的本質的定義。[250]這些片面的理解,直到今天還在嚴重影響和制約著我們的思想和理念。這自然與當時的共產黨高級官員具有留蘇的經歷有關。當時的中國政府對發達國家的監獄制度采取了全盤否定和斷然批判的態度,認為那是資本主義的東西,是腐朽、沒落的制度,不適合中國的社會主義。因而,本能的加以拒絕是可以理解的。至于蘇聯對中國的很多影響,到現在為止還在繼續著,因為,這不是本文的研究內容,此處不再詳述。這里只是就蘇聯監獄制度對新中國的影響略加敘述。
新中國的監獄立法,首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這個條例的基本思想來自于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有關監獄的一系列論述,繼承了根據地時期的監獄管理經驗;同時,“參考蘇俄有關勞動改造的政策及其實施經驗”[251]。在1951年到1954年,公安部曾經聘請蘇聯專家貝可夫、普高夫根、法捷揚諾夫等人,作為中國監獄的顧問在公安部具體指導,到各地調研,舉辦講座,為中國同志提供咨詢意見,并選擇性地翻譯了蘇聯、東歐國家監獄的論文和資料,有力地指導了新中國的監獄工作。
法捷揚諾夫認為,“基本的方式就是組織勞改隊,勞改者是被判刑的”,“一切勞改隊之生產勞動于政治教育制度、表揚制度,都應當根據勞改政策來制定”。[252]從歷史資料來看,普高夫根對中國監獄的指導意見比較多。普高夫根經常參與公安部有關業務處室的處長座談、參加局務會,還對天津監獄、北京清河監獄試點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他還在1954年3月18日召開的第二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上發表講話,就監獄和勞改隊的關押、建立內部制度、對犯人的教育以及干部工作提出了重要的指導意見。[253]
以現在的眼光來看,蘇聯的制度有很多致命的缺陷,但由于當時人們對于蘇聯的崇拜以及對蘇聯外的社會制度了解并不深刻,甚至對社會主義陣營以外的社會制度統統以資本主義論,本能地加以拒絕和抵制,所以蘇聯模式就成為當時新中國唯一可以借鑒和照搬照抄的正確模式。“蘇聯模式的一整套東西,大多源自于蘇聯(俄羅斯)舊時代的專制傳統和缺乏市場發育的落后狀況,有些則是在特殊環境中為達成特定目標而不得不采取的暫時辦法,卻因與社會主義的一些詞句在表面上的相似而凝固,而僵化,而竟被奉為社會主義的圭臬。”[254]而我們正是在這樣的崇拜里,成就了自認為是社會主義的制度,直至現在還有人很鐘情甚至是迷戀,動不動以姓資姓社來畫線。
2.從單一請進模式到國家間全方位參與
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就允許極少數監獄有選擇地接待過一些外賓。據統計,從1952年到1979年,共接待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數千名外賓。[255]并且主要是針對東歐、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當然這樣的開放是單向的,主要是“請進來”,展示新中國監獄的形象。根據現有的資料看,在走出去上,也只考察過蘇聯,而且數量極少。這一時期的國家領導人多次向國際友人介紹中國監獄的情況[256],也可以算是監獄改革的一個內容。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大門,人們擺脫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僵化觀念和極左思想,由此,人們由此逐步認識了除蘇聯以外的國際社會。就監獄制度而言,也開始出訪歐美各國,對發達國家的監獄制度的先進性、科學性給予正面的和客觀的評價,對監獄制度、模式、方法等給予很高的認同。據統計,改革開放的10年間,我國監獄接待外賓1845批,共計2萬人。[257]
這里一個重要的起步是1980年,中國派出了以司法部副部長為團長的政府代表團出席了在委內瑞拉舉行的第六屆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這次會議奠定了中國監獄制度在國際舞臺上的重要地位,也重新拉開了中國監獄改革的大幕。在此后的每一屆會議上都有中國政府的代表團參加,并且提出具體的意見和建議。成為國際間監獄制度的交流的舞臺,而這個舞臺上,中國聲音、中國經驗成為一個亮點。
中國展示自己的另一個舞臺是亞太矯正管理者會議。自1989年中國派出司法部監獄局副局長參加在印度新德里舉行的第十屆亞太地區矯正管理者大會以來,以后的每屆都組團參加,尤其是中國還承辦了兩屆會議:1991年在北京、1999年在上海。
中國監獄學會在監獄改革進程中擔當了重要的角色。中國監獄學會在1986年開始,牽頭內地與香港地區之間的交流活動,每年由內地和香港輪流主辦。從第3次會議開始,這個交流已經發展成為一個多邊的交流平臺,并從1998年開始了與臺灣地區的交流活動。2000年,經國務院批準,中國監獄學會正式加入了國際矯正與監獄協會,參加了此后的每一次年會。2004年10月,中國承辦“國際矯正與監獄協會第六屆年會”,現在中國是該會亞洲區的副主席國。另據統計,從1987年到2005年,共組織出訪52次,出訪的國家遍及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同時接待來訪72次。其中重要的國際會議7次。[258]此外,中國還參與了世界犯罪學大會、國際犯罪學大會等國際學術活動。至于中央政府、司法部以及各省市區直接的對外交流更是呈現廣泛、多樣、頻繁的趨勢。考察國外監獄制度,學習借鑒國外監獄模式、管理、教育的有益經驗,對不斷提升中國監獄制度的現代化、科學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從單純防守格局到國際全層面合作
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監獄改革進程,我們可以發現這樣一個基本的脈絡:
在新中國成立之初,西方反動勢力出于對共和國社會主義新生政權的仇視,對中國采取了封鎖、敵對的反動政策,因而,那時的中國監獄的對外開放有著嚴格的限制,監獄開放的數量少。如在建國之初,只有4所監獄對外開放,同時,對外國人的接待也僅限于社會主義陣營的友好人士。這主要是出于防守的心理,害怕資本主義的“和平演變”對監獄造成不良影響。不僅與國際上的交流少之又少,即使國內公眾,也很難了解到監獄工作的情況,監獄工作出于高度封閉的狀態。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中國監獄制度的發展,而面對國際反對勢力的攻擊,我國監獄一般處于防守的被動態勢。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監獄制度發展達到了一個嶄新的水平,中國不再懼怕任何人的指責和挑釁,因而呈現出一種主動、積極的狀態,中國監獄可以對任何國家開放。在國際舞臺上,由于中國的強大,不斷地介紹中國監獄的變革與發展。尤其是在中國大陸主辦的若干次國際研討會上,與會的外國代表在參觀了中國的監獄后,紛紛稱贊中國監獄管理經驗、先進理念和監獄文化建設。可以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深刻的影響著世界,中國模式、中國經驗、中國創造,都在監獄改革的進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并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對國際范圍內的最新監獄發展有了及時的了解。通過多種渠道、形式了解國際監獄制度的最新發展。如中國有關大學和美國馬里蘭大學還建立了正常的溝通交流平臺,每年舉辦國際刑事司法最新發展國際研討會,對包括監獄制度發展的最新成果進行交流和溝通。此外中國和歐盟之間也加強了合作,可以及時獲取全世界的最新信息。
二是對發達國家監獄制度的系統研究。在中國監獄法立法期間,司法部組織翻譯了近二十部外國監獄學、犯罪學等著作,把國外最新的發展和聯合國的有關決議、公約、規則等介紹到國內。同時,中國的一些學者也對西方的監獄學、犯罪學進行了系統和比較研究,出版了多部專著。如儲槐植的《外國監獄制度概要》、郭建安的《聯合國監獄管理概述》、吳宗憲的《西方監獄學》等。
三是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起草。中國參與了多項國際公約、議案的提出和起草,把中國文化、思想植入國家間的交往和合作。如在1988年聯合國召開“青少年犯罪與待遇及公眾參與”國際研討會上,中國成為《聯合國青少年司法最低待遇標準規則》的起草國。這個規則后來被聯合國稱為“北京規則”。尤其是在近幾年的國際人權領域的合作達到了全新的格局:中國直接在聯合國人權高專會上,發表自己關于人權的主張,同時中國經驗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國際和地區性的交流,對中國監獄工作的進步起到了較大的作用,同時也將中國監獄工作的經驗和成果推向世界,為全世界改造罪犯的工作作出了自己的貢獻。”[259]
以《監獄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監獄改革開始快速的本土化和法律化。從1986年以來的監獄立法活動,不僅學習和了解了世界監獄的發展狀態和變化趨勢,同時,在立法里予以積極借鑒。凡是符合中國國情的經驗、模式都認真對待,并且創造條件加以接納和吸收。如《監獄法》的名稱的確定[260]、監獄機關由政治地位變為法律地位、監獄的名稱的統一、監獄經費的全額國家保障等,這雖不符合當時中國社會公眾的一般認識水準,但卻是世界監獄發展中的通例。為此,經過充分的論證和工作,在立法時把“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寫入了《監獄法》。充分保障罪犯人權,也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并且是文明社會、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但在中國的傳統文化里,公民是“義務主體”的觀念嚴重影響著人們,把保障罪犯權利放到一個很高的程度,在當時顯然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但法學界以監獄全球化為參照,把保障罪犯人權寫入了《監獄法》。《監獄法》第7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對罪犯權利保護,采取了完全兜底性的寫法,這在國際上也是先進的。監獄法“對罪犯權利與義務所作的規定較之迄今為止的世界各國的監獄法規,是最為全面、廣泛、具體的”[261]。如把“勞動改造”歸入“教育改造”內容,也充分肯定了勞動改造的教育屬性,使“勞動”歸于改造的屬性,而不是單純地追求盈利目的。這不僅符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也適應了聯合國關于罪犯勞動的基本要求。再如對未成年犯的改造提出了不同于成年犯的要求和規定等,也符合國際慣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