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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罪犯作為特殊主體——能動主體,還表現為他的改造活動受制于警察這樣一個主導主體。也就是說,罪犯的活動聽命于警察的指揮和命令,受制于法律、監規、紀律等。所以,罪犯主體性作用的發揮是相對的,是不完全的和不流暢的。這和我們很多自由人主體性的發揮同樣要受制于法律、能力和自然界的規律一樣。也就是說,任何人的主體性發揮都是有限的。只是,作為警察的主體性要比作為罪犯的主體性,具有更多一些的自由和能力空間而已。很顯然,在監獄執行刑罰以及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這個特殊關系里,“主體改造著客體,客體也改造著主體;主體客體化了,客體主體化了”[30]。


  

  即使按照最為傳統的文化理論來判斷,罪犯由于其劣根性雖然不能成為積極文化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消極文化的主體,如亞文化的主體。而監獄亞文化,就是監獄文化的一個方面。何況,以現代理論來衡量,罪犯并不完全是亞文化的創造者,也是積極文化的創造者。否則,我們就難以對監獄的神圣使命自圓其說。我們更無法回應馬克思主義所闡明的內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的唯物辯證法的基本理論:對罪犯的變化(無論是良性變化,還是劣性變化)發揮根本作用的原因是罪犯自身,而監獄的制度設定、警察的管理教育、矯正矯治只是外因。因而,在本研究里,罪犯是監獄文化的主體,是能動主體,而且是重要的主體。不能替代,更不能忽視。這也成為本研究的重點和難點。


  

  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研究表明,“一旦價值觀形成,它們就成為個人行為選擇和態度形成的指南”[31]。更有研究發現,人的價值傾向模式“在兒童時代就是‘定型’的,而且到了成年時代也不會有很大的變化”[32]。當然,監獄學的理論和實證證實,罪犯是可以改變的,正如任何人都是可以改變的一樣。但改變的難度取決于罪犯自身價值觀的扭曲程度,以及警察管理、教育、矯正措施的恰當性程度和其人格魅力對罪犯的影響程度等。因此,這里就有必要確認罪犯的主體性地位。


  

  確認罪犯的主體性地位,意味著罪犯必須對其犯罪負責。[33]確認罪犯的主體性地位,以讓他們承認犯罪、認識犯罪的危害性為前提。對罪犯犯罪行為的處罰,意味著對罪犯主體的確認。因為,對一個沒有理性的人而言,換言之,對一個理智性差,沒有認識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而言,即使他的行為產生了危害社會的后果,也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只負減輕的刑事責任。因此,我們可以反推,那些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就是因為他們具有正常的理性和情感。基于此,在監獄的改造過程中,應當賦予他們主體性的地位。只有承認罪犯在改造過程中具有主體性的地位,改造才成為可能,改造工作才能達到預期目標。唯有如此才能從本質上體現“人是可以改造的”這一偉大思想。如果罪犯自己沒有改造的愿望和動力,沒有能動性、積極性,而一味地由獄警進行單方的教育、改造,全然不顧罪犯是否認同、接受和改進,那獄警的教育活動注定將是無效和徒勞的。因此,只有培養罪犯接收改造的意識,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激發罪犯改造的愿望,改造才具備了前提。否則,就如一塊石頭,即使溫度再適宜,也無法孵出小雞。


  

  確認罪犯的主體性地位,意味著罪犯對自己的改造負有重大責任。監獄對罪犯的改造,都是通過互動來完成的,而互動,就意味著罪犯的主體性。但是,罪犯的主體性并不意味著罪犯始終處于主導的位置,恰恰相反,罪犯經常是被動的角色。當然,在被動中也有主動。如在罪犯改造活動中,監獄和獄警根據罪犯個體的具體情況決定執行刑期的管理計劃時,就需要罪犯在獄警的指導下積極合作,擬定改造計劃。改造目標、步驟的擬定,改造項目的實施等都是由罪犯自己來具體完成的,別人無法替代。在這里,實際運用的就是馬克思主義的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的原理。罪犯是內因,而監獄機關以及民警的工作等等只是外因。


  

  確認罪犯的主體性地位,是對罪犯的人的理性和良知的恢復。“人性即人的特性,是指人之所以為人,區別一切動物而為人所特有的,也是一切人所普遍具有的各種屬性的總和”[34]。固然,罪犯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非理性、非良知占了上風。但從根本說,他們依然是人,甚至是特別要留意、要關照的人。因為,他們的犯罪,使他們身處逆境,他們的自由受到強烈的限制,他們的人生軌跡發生了逆轉,因而,他們的意志力薄弱、控制力下降,偏見在認識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這樣的背景下,他們對監獄及其獄警的教育和管理,往往存在反感和敵對心理。因此,確認罪犯的主體地位,向他們不斷地灌輸正確的思想,疏導和矯正他們的扭曲心理,不斷恢復他們的理性,喚起他們的良知,是監獄機關的重要工作。監獄機關對罪犯人權的保障,不僅是社會主義法治的要求和重要體現,從根本上說,也是對罪犯主體性的尊重。“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35]黑格爾曾指出:“刑罰包含著犯人自己的法,所以處罰他,正是尊重他是理性的存在。”[36]這里有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即監獄執行的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目的,恰恰是使罪犯早日獲得自由。監獄的重要價值在于使罪犯經過改造而“止于自由”[37],成為一個在法律航道里自由航行的航船。因為要罪犯獲得自由,而對他們首先要限制自由。或者說,限制他們自由的目的,恰是使他們獲得自由。


  

  ⑵警察主體。警察成為監獄的重要角色以后,就具有了不可動搖的地位。在傳統實踐里,警察幾乎就是罪犯的救贖者。警察是正義的化身,是政府的代表,擁有“言出法隨”的絕對權威、絕對的權力地位,而罪犯,相應地就只能處于絕對服從、絕對聽命的地位。因此,即便罪犯進行合法的辯護、解釋和申訴,也會被認為是不服從、不聽話、不積極接受改造,進而影響到對其服刑態度和表現的評價,甚至影響到法律獎勵。這勢必激化獄警與罪犯的矛盾,甚至出現殺人、脫逃、劫持人質等問題。在傳統文化里,我們可以很方便地把罪犯的這些行為歸結為階級斗爭,歸結為對敵斗爭的尖銳性、復雜性和突發性。但是,我們恰恰忽略了罪犯作為主體所進行的反抗甚至自衛的正當性。


  

  警察無論是作為執法者,還是作為引航者[38],都發揮著積極地、主導性的作用。目前,警察處于強勢地位,其不僅可以運用國家的法律資源,也對罪犯的管理、教育、矯正和矯治擁有絕對的指揮權。因而“引入尊重犯人尊嚴的體系需要深層次的文化改變”[39]。進而,提升警察的能力和水平,就成為監獄文化建設的重要要求。尤其是矯正技術的引進和運用,客觀上要求警察在提升政治素質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其業務素質。可以說,職業化建設是提升政治、業務素質的首選。


  

  ⑶其他社會主體。毫無疑問,在監獄文化建設中,罪犯和警察是最重要的主體,但這顯然不是主體的全部。因為,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中,與監獄文化建設相關的主體還有很多。主要包括:


  

  ①政府部門。在通常體制上而言,監獄是省一級政府的重要工作。盡管由于各種原因,監獄還缺乏與同級的公檢法相協調、相配合、相制約的地位。但毫無疑問的是,監獄的地位是不能被替代的。監獄的戰略、發展、經費以及布局等各項工作,不僅取決于省級政府,還包括政府各關聯部門,沒有他們的支持和態度,監獄工作、監獄文化就難以按照監獄工作的規律來運轉,甚至難以正常進行。如我國曾采用的監獄體制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經費包干撥付機制,就嚴重制約了監獄的發展乃至于生存,甚至導致監獄職能的嚴重扭曲。


  

  ②司法機關。有關司法部門如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本身的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條件。他們的相關政策直接影響著監獄的發展和罪犯的刑罰執行情況。如罪犯在預審、審判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辦案人員的態度、方式、方法等都會直接使罪犯產生長遠而獨特的刑罰感受,而這種感受既有正面的法制教育、刑罰體驗,也有負面的權利漠視、尊嚴侵犯、人格貶低等。很顯然,正面的感受,給罪犯帶來的是正面的服從法律的積極效應,而負面的感受則會讓罪犯認為法律不公,抹殺改造的效果。


  

  ③罪犯親屬。家是縮小了的國,國是擴大了的家。所以,在中國文化語境里,我們稱呼那種集權統治是“封建家長制”、“家天下”。在傳統文化中,“家庭是中國社會結構的核心,家庭關系向外延伸就成為社會關系”[40]。“每個家庭都是社會關系網上的一個紐結,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動用的社會關系就是從這個紐結出發而向外擴展的。”[41]家庭親情的關聯對罪犯的改造具有十分特殊且無法替代的神奇作用。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而罪犯作為家庭的成員之一,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是無法隔斷的。因此,在監獄文化的建設中,罪犯親屬就具有了特別的意義。這不僅如布勞尼斯婁·馬林諾斯基認為的,家庭生活及其物質設備的一個重要文化功能是培養每一代家庭繼承人傳承社會傳統。[42]更重要的是,家庭親情是罪犯改造和參與監獄文化活動的基本的原動力。在一般情況下,法律、政策以及監獄、警察對罪犯的改造難以產生作用,而家庭親情的關聯和態度,對他們的改造有時甚至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④執法監督員。根據執法工作的需要,監獄機關約請聘任的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執法監督員隊伍,承擔著監督監獄執法的公正、文明與否的任務。他們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對監獄執法的理解及具體的監督行為,勢必會對監獄文化的形成產生影響。


  

  ⑤社會公眾。在中國當下的特定語境里,社會公眾對待監獄的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現代監獄文化的生成和發展。這種被稱為“民意”的東西,在很大程度上其實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反映。如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黃絲帶》雜志曾經策劃了一期關于沈陽慕綏新、馬向東大案的重要案犯章亞非積極改造獲得獎勵的專題報道,其本意是宣傳監獄工作的成就。但是,搜狐網上的留言卻告訴我們,這個報道換來的多是對監獄執法的詆毀,甚至是謾罵。[43]同樣,監獄建設被炒作成“豪華監獄”,罪犯的特有會見,被蔑稱為“監獄性解禁”。因此,在監獄文化建設以及各項工作中,社會公眾的看法同樣不能被忽視。


  

  (二)以人為本語境下的監獄文化主體


  

  在我國的監獄史上,可以找到以“罪犯為本”的源頭。早在1945年,陜甘寧邊區政府就提出了“為犯人服務”的口號。當時也有人有不同看法,但邊區政府堅持認為:“把群眾路線和為人民服務的精神推廣到監所工作中去,就是監所工作人員要‘為犯人服務”。“為犯人服務,就是對群眾服務”,是“為人民服務的具體化”,且強調這是個態度問題。邊區政府認為:“所謂為犯人服務,就是從人民的利益出發,按照邊區人民的法律法令,監所全體工作人員和全部工作,都是為了創造精神的和物質的條件,促進犯人轉化,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服務”[44]。雖然罪犯是犯了罪的人,但罪犯同樣也是公民。而監獄則代表國家,代表全體公民對罪犯實施懲罰和改造。很顯然,監獄警察是行使國家授予的權力,但國家授權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囚犯待遇最低限度,再人為地降低這個“限度”都是非法的,而不管監獄干警的愿望多么善良,動機多么良好,理由多么充足。[45]毛澤東同志在1965年會見外賓時也說:“學校的校長、教員是為學生服務的,不是學生為校長、教員服務的;我們的法院工作、檢察院工作是為犯人服務的,不是要犯人為我們老爺服務的。”[46]很顯然,這里的“服務”,不僅包括了理念上的基本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也包括了具體工作思路和措施。


  

  在這里,我們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文化其實是一個多主體的復雜的系統。尤其是“在國民性、民族性和個人自我認同錯綜復雜地交織在一起的現代,出現了力求在一個國家中使這三者和平協調的觀點和政策,即多文化主義”[47]。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罪犯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文化主體,在監獄文化建設中擔當重要的角色,具有重要的作用。“一個罪犯能否真正改造好最終還是取決于他自身的決心和努力,任何人不能替代。所以罪犯是改造的主體,整個改造工程,就是罪犯從被動改造轉化為主動改造的過程,也是警官與罪犯從對立走向合作的過程。”[48]


  

  應當看到,“自有監獄學以來,實際上首先就有了兩個重要的分野——是以’刑‘為本位來建立監獄學的框架,還是以’受刑人‘為本位來構筑監獄學的框架”[49]。而新中國的監獄實踐為以人為本作了最有說服力的注腳——“立足于人的本質方面的復歸、解放、更新和再造……努力使罪犯的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價值的重新體現和追求,得到深層次的人文關懷,體現了更高層次的、更廣闊的人文精神”[50]。


  

  在文藝復興以來興起的人文主義精神中,“人文主義的核心就是把人上升到一切事物和過程、政治法律制度、社會生活和意識形態的中心位置,從人的視角去觀察世界和宇宙、評價行為和事件的意義、安排社會關系和秩序。這種以人為中心的視角和態度,意味著重視人的價值,承認人的優越性,主張人的獨立性,強調人的創造”[51]。以人文主義為指導的法律觀,其實是“源于人的內在準則,而不是外在于人的客觀秩序。法律負載著人類的價值、理想和企圖……法律的根本宗旨是保障人的尊嚴,而不是踐踏人類的基本價值。法律是一個充滿意義的世界,蘊涵著人的精神和正義感,而不是動物界的叢林法則”[52]。布勞尼斯婁·馬林諾斯基認為,“’文化迫力‘即是一種集體的需要,是以犧牲私人興趣及傾向為代價的,從而使個人服從集體的共同目的和利益——’需要‘。”[53]而文化迫力包括:經濟組織、法律組織、風俗教育。[54]


  

  當然,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下,人文關懷的功能和作用的發揮受到了很大的制約。雖然從積極方面來說,亦如王泰先生所總結的:“改造罪犯”立意于人的本質層面的影響;以人的深層次需要為改造動力;以激活人的調節能力為改造技術;以人的價值為改造取向;以人權保障為改造條件;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改造的整體內涵等有了很好的實踐[55]。但是,基于中國文化里的消極影響,同樣存在著與人文關懷嚴重相悖的現實問題。所以,在當下的中國,改變傳統觀念和努力實踐人文關懷的幾乎是并重的。


  

  在當下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全新情勢下,“人是社會發展的主體。人的解放和自由而全面發展是社會進步的最高目標。以人為本是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的基本原理,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集中體現。”[56]以人為本的思想植入中國現代文化建設,必將對監獄的傳統文化帶來新的活力和生命,對改變傳統模式下的罪犯改造工作以及監獄活動,必將帶來深遠持久的影響。


  

  二、監獄文化的價值反思


  

  《易》云:“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57]文化,其實是一種需要,是一種“手段性的現實”[58]。文化通過各種各樣的形式、方法、途徑等滿足一定群體的某種特定要求。


  

  (一)監獄工具理性


  

  盧梭在《愛彌兒》里指出:文明使人腐敗;背離自然使人墮落;人變成自己制造物的奴隸。[59]這里,盧梭固然反對的是人的異化,但這同樣揭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人在一定程度上實際上淪為了一種工具。這種工具,既可能是被他人奴役的工具,也可能是為自己戴上的枷鎖。解釋學大師伽達默爾在他的《科學時代的理性》里告誡我們:“工具理性的力量越大,人就越不能控制它,人的前景只能是人性的退化”。[60]應當說,盧梭的那種回歸自然的情愫可以理解,伽達默爾的擔憂可以認同。其實,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不可逆的,而人們也只能在事后的反思上努力,并進而吸取教訓。所以,在尊重自然中充分尊重人,尤其是不使人淪為工具的奴隸才是最重要的。


  

  福柯對監獄現象進行了無情的剖析:“一整套知識、技術和’科學‘話語已經形成,并且與懲罰權力的實踐愈益糾纏在一起。”[61]他指出在中世紀的法國,監獄其實是關于肉體的技術:“可能有一種關于肉體的’知識‘,但不完全是關于肉體功能運作的科學;可能有對肉體力量的駕馭,但又不僅是征服他們的能力;這種知識和這種駕馭構成了某種可以稱為肉體的政治技術學。”[62]福柯還認為,因為懲罰在法國稱為了“懲罰技術”,是懲罰權力的“微觀物理學”[63]罪犯成了“微不足道的肉體”[64],即便是出于教育目的的行為,由于是“作為權力工具和載體的物質性”[65],也是“’靈魂‘技術學——教育專家、心理學家或精神病專家的技術學——既無法掩飾也無法彌補的正是這種支配肉體的權力技術學”。[66]福柯的批評或者是忠告,給我們怎樣的啟示呢?那就是,不論監獄的改革創新的目的是什么,在那時的法國,監獄其實就是被權力所操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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