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

侵权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


张新宝


【关键词】侵权法;立法模式;一般条款;全面列举
【全文】
  

  一、一般条款模式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首创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即对过错(故意和过失)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进行抽象,将其分别规定在两个条文中,不再对各种具体的过错侵权行为进行列举性规定。(注:马育民先生翻译的《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没有在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区别故意和过失,以至于难以理解第1383条的存在意义。冯.巴尔教授认为,“在《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中,其所宣称的法律内容是,一个人不仅对故意行为(民法典第1382条)承担责任,而且对于他或她的过失或疏于注意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参见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按照这一解释,比较好理解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第1383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前者是关于故意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后者是关于过失侵权的一般条款,接下来的第1384条第1款则是关于准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凡是符合“一般条款”规定的全部要件之行为,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可以认为是对“准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而后面的各款都是由1922年以来的法律所补充,是在“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下的列举性规定。第1385条和第1386条是立法者当初就列举的两种准侵权行为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和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


  

  《法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有如下特点:(1)“三分法”的一般条款模式。法典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及准侵权行为责任的全部要件;(2)列举准侵权行为。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典时就认识到对准侵权行为需要做出列举性规定,在其后一个半世纪又多次补充了有关准侵权行为的内容。(3)条文少体系简略。由于法典对侵权行为法的规定采用了一般条款模式而且不对自己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列举,使得法律条文少体系简略,整个侵权行为法只有5条规定。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和缺点都是十分明显的:采用一般条款对三种侵权(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准侵权)责任做出概括性规定,避免列举各种具体侵权行为产生的遗漏,因此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和扩张性。其缺点是给予法官的指示太少,使得后者在司法审判中享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