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案便可以看出,此时法官的审判逻辑已与洛克纳时代的审判逻辑截然不同。此案宣告了洛克纳时代的终结![15]从1935年开始,仅在短短的16个月之内就连续在12个有关新政的案件中判决政府一方败诉。[16] 但是在西岸宾馆案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社会经济活动规制立法则采取宽松的标准来对待,进而广泛地适用了合宪性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因而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制立法均推定合宪。此后,最高法院再也没有根据正当程序来宣告经济管理法规无效。正当程序被法官理解为在他们认为立法机关的行动不明智时便可判决法律违宪的观点也被抛弃。法院不再也不能以他们所持有的社会经济理论观念来代替制定法律的民选立法机关的判断。判断经济管理法律所依据的经济理论正确与否也不再是法院的职能。
二、偶然抑或必然?——第四脚注(Footnote 4)的转折
在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在洛克纳及其以后的两种态度以后,便可以发现自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后,法院的态度便转向对于社会经济活动规制领域适用合宪性推定原则,但是是否意味着合宪推定推定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社会领域并无定论。很显然,合宪性推定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社会领域是不可能的,否则法院将仅仅成为一种制度摆设,因此,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并未使合宪性推定原则得以成型。合宪性推定原则理论上的雏形乃源自于1938年的美国诉卡罗琳产品案(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且合宪性推定原则的理论雏形某种程度上还是以一种非正式的形式出现的。这便是该案中著名的斯通法官的第四脚注。第四脚注的内容包括了三段。[17]第一段强调的是宪法增加的前十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重视。也就是要重视对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暗示了法院可以借助于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来加强对基本权利的保护。第二段强调了政治权利的重要性。也就是要加强对于政治程序限制的宪法权利的保障,如选举权等等。第三段则强调应该加强保护分散且隔离的少数群体,使他们免受立法者的偏见。其实从斯通法官第四脚注的内容就可以看出来,虽然在洛克纳案以后的社会背景下,合宪性推定原则已经蔚然成风,但是斯通法官巧妙地通过脚注的形式表露了司法审查过程中不应该对所有情况都一视同仁地适用合宪性推定原则,而应该对不同情况予以区分对待。斯通的第四脚注便是主张对于上述三类案件应该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而不是理所当然的适用合宪性推定原则。当然,斯通在判决卡罗琳案时,案件判决与第四脚注也并无直接关系,而且斯通法官在卡罗琳案件中也继续适用了合宪性推定原则对经济管制法律宣告合宪。[18]但是毫无疑问,斯通的第四脚注为美国法院司法审查的基准开了先河,并作了铺垫。这就是著名的双重基准(Double Standards)。双重基准将违宪审查整体上分成了两个层次:对于社会经济活动规制的合宪性控制仍然采取宽松的标准,适用合宪性推定原则;对于精神自由等基本权领域则倾向于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在斯通的第四脚注出现以后,时隔两年之久,在1940年的Thornhill v. Alabama案中,判决书正式引用了斯通的第四脚注来宣誓言论自由的重要性。[19]当然斯通的第四脚注也只是双重基准的起点,而非终点。目前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由于美国所特有的司法独立体制以及遵循先例等制度环境,双重基准的理论形态已经日趋精细化、复杂化。审查基准在各个不同的领域内也都发展出了各不相同的基准,如在平等权的司法违宪审查上便存在三重基准(低度基准、中度基准、高度基准),而在每个基准之下更是又发展出了更加细化的审查基准,如在低度基准之下又发展出低低度、中低度、高低度基准等等。[20]虽然审查标准在不断演变发展,但是也并非无规律可循。就社会经济活动规制的合宪控制而言,自洛克纳时代结束以后,则一直运用合宪性推定原则来进行,如包括非基础性权利的社会与经济性权利自由、社会经济立法的平等权案件等等。[21]之后,对于社会经济活动规制的合宪性推定一直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且合宪性推定原则在此领域的适用逐渐被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所接受。其实在斯通的第四脚注之前,合宪性推定推定原则早在1877年的Munn v. Illinois中便在判例中得以确立。[22]然而,虽然最高法院口头上还总是在空谈着这一原则:一项法律应该被假定有效,“直到其违反宪法之处被证明超越了合理的怀疑”(奥格登诉桑德斯案,1827)。但是,大法官们在洛克纳案、艾德金斯案和一系例反新政案等案件中均违背了这一规则,因为如果遵守合宪性推定这一原则,他们就会不得不认可一些成问题的法律。现在,“合宪性推定”得到极大的重申,其所采取的极端形式,是衡量最高法院在正当程序领域内处理经济事务决心的一个标尺。[23]由此便会引起对合宪性推定原则的理论思考。在社会经济活动领域适用合宪性推定原则究竟是洛克纳时代终结后的一种偶然还是一种必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