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人权与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分析,可以看出人权是两者共同的思想和价值基础,这为宪法权利通过人权影响民事权利奠定了基础。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它具有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特性,它能够及时反映社会的需求,我们可以通过对人权的认识来扩展宪法权利,如美国宪法第9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列举的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者抹杀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法官发展这些“其他权利”的手段之一就是根据自然权利理论来论证、确认新的宪法权利。对于民事权利而言,法官通过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来发展民事权利时,人权也是法官所借助的重要解释要素,它可以通过民法基本原则、一般性条款等渠道影响法官的解释。由于宪法权利与人权都具有抽象性和鲜明的价值取向,况且现在多数国家均将人权以某种形式纳入宪法,这就为宪法权利通过人权来影响民法提供了某种便利。
【作者简介】
曹治国(1977-),男,河南扶沟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注释】
基金项目:华北电力大学博士学位教师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公私法划分背景下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论》(200612016)。
案件事实参见:《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第158—161页。
于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这为传染病病毒携带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此外,国家人事部于2005年1月20日公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明确规定废除对传染病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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