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宪法权利的分类来看,宪法权利的内容要远远多于民事权利。根据前述对宪法权利的划分,其中作为自我表现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我实现和发展意义上的社会经济权利,很明显的都是公民针对国家享有的公权利,前者要求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后者则要求国家为实现公民人格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与给付。只有第一种基本权利,即自我保存和肯定意义上的古典自然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两种权利所欲保护和实现的利益有相同之处,如都要维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和利益在本质上来讲都是一种私人权利或利益,这些权利或利益不仅会受到他人的侵害,也会受到国家的侵害,因此,不仅民法要保护这种私人利益,防止他人侵害;宪法也要保护这种私人利益,防止国家侵害。但基于私人之间关系与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不同,及其对个人利益影响程度的不同,两者的保护方式也不同,宪法通过赋予公民宪法权利,而要求国家非有正当且必须的理由不得任意干预和限制私人生活领域;对于民事权利而言,则可以由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自由处分。
从宪法在法律规范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宪法是根本法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其对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也赋予公民人身宪法基本权利和财产宪法基本权利,对私人关系的调整也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来看,宪法是公法,个人不能依据宪法的规范对抗其他个人,只能依据民法规范来处理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在私人关系方面无所作为,只不过它保护调整私人关系的途径与民法不同而已。宪法作为公法,一方面要求立法机关要将个人权利通过立法具体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私法方面的民事立法,要求司法机关要依据宪法适用民事法律法规,以此实现对私法关系的间接调整,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的落实。
二、宪法权利功能的变迁: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联系的基础
宪法权利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其所宣示的精神和价值,更重要的是要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人民可以主张的“活的”权利,也就是只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宪法权利保护公民利益才能使宪法权利的功能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