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关系辨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al Right and Civil Right
曹治国
【摘要】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民法是对
宪法在民事领域的具体化;但
宪法又是公法,与作为私法的民法有本质上的区别。与此相对应,
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别,但
宪法权利功能的变迁又使其有影响民事权利发展的可能性。人权是整体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权人宪为
宪法权利通过其体现的人权价值影响民事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尽管如此,两者仍是不同性质的权利,
宪法权利规范不能直接用于调整私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
宪法权利;功能变迁;民事权利;人权;价值基础
【全文】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利用宪法权利规范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机关也开始突破宪法司法适用的禁区,直接运用宪法规范裁判民事纠纷,典型的就是2003年的齐玉苓案,审理此案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直接依据相关宪法规范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1]。由于在齐玉苓案中,法院是在民事诉讼中以民事责任的形式保护宪法基本权利,所以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宪法究竟能否适用以及如何在民法领域适用的问题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并将之称为宪法私法化的问题。本文此处不对宪法私法化问题进行全面探讨,只是从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考察此问题。
一、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权利性质上的差异
宪法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公权利。德国公法学家奥特马·;比勒于1914年教授资格论文《公法权利及其在德国行政裁判上之保障》一文中,认为“公权是指人民基于法律行为或以保障其个人利益为目的而制定的强行性法规,得援引该法规向国家为某种请求或为某种行为的法律上的地位”{1}。而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反映的是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其所指向的对象是国家,是公民可以据此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基本权利,而“此亦是公权应有之义,因此将基本权利称之为公权并不为过”,但基本权利只是公权的一部分,公权还包括行政法上的公权{2}。从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宪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可以看出,宪法仍然是公民用以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制度保障,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积极义务的增加不但没有改变宪法的公法性质,反而更加促使我们对宪法公法性质的重视。因为,国家对人民生活积极介人,为人民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国家行使更加多样化的国家权力的机会,相应的也就增加了国家损害个人利益的机会。因此,现代社会中宪法的公法性质不但不能改变,还要更加强调宪法的公法性质,保持对国家或政府滥用国家权力损害个人利益的警惕。与宪法的公法性质相适应,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用于对抗国家或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其公权利的性质并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