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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

  

  但是,纯粹经济损失概念是和其它诸如因果关系、过错等概念共同存在的法律技术工具。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引入,必须考虑到与既有概念的协调,[9]因此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作用范围仅仅在于确立在那些受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未受直接侵害之情形下所发生的金钱上的不利益,进而确立该等金钱上的不利益是否应予赔偿,而没有必要夸大或者限制该概念的工具意义。


  

  第二,即使一项损失不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其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还应服从于对其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考察。从比较法上来看,对纯粹经济损失要件以及其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此消彼长的共生关系。对纯粹经济损失判断标准的放宽,一般会导致对因果关系和过错标准的收紧,反之亦然。这些标准的伸缩弹性,其基本理据都应建立于对个人安宁和行动自由之法律价值的权衡,因为法律在其根本上是对既有社会利益的评价和调整。


  

  第三,即使一项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也并不表明该损失就确定地不能获得赔偿。如前所述,对于那些其损失范围和受害主体都比较确定的纯粹经济损失,在特定情况下,并不能排除对该等损失的法律救济。第四,虽然故意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一般应予赔偿,但不能从字面意义来理解这一规则。该规则的法律含义仅仅在于:故意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受一般不予赔偿规则的限制,其是否应予赔偿需同样需受到其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限制。


【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小义,单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释】毛罗·布萨尼、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行为权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
毛罗·布萨尼、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毛罗·布萨尼、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语出卡多佐法官,Ultramares Corp.v.Tou che255NY170,174.
毛罗·布萨尼、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毛罗·布萨尼、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5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生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
例如,王利明教授在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分析中,就着重强调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考察以及其与因果关系概念间的关系考察。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1—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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