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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

  

  (二)转移损失


  

  在反射损失类型中,初始受害人和次级受害人都发生了损失。而转移损失则是指基于法定或者约定原因,原本应由初始受害人承担的损失被转移至次级受害人承担。由于次级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未受到直接的侵害,其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例如,根据一项国际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交至运输货物的船舶后,其风险转由买方负责,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所有权却仍保留为卖方所有。如果运输途中,货物因被告不法行为而灭失,虽然受到侵害的是卖方的财产所有权,但实际要承担损失的则是尚不享有财产所有权的买方。这种情形下,买方遭受的损失从卖方转移而来,属纯粹经济损失。


  

  (三)因公共设施损害而发生损失


  

  这类损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如果道路交通因交通肇事而堵塞,很多人的事务将被迫停下来、汽油的花费将增加、合同将无法签订、会议将无法召开、交易将无法履行。如果公共场所因传染疾病的威胁而被迫关闭,同样很多人将因此发生金钱上的不利益。这类损失与反射损失有些类似,但它在两个方面不同于反射损失。第一,本类损失的初始受害人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代表公民利益的市政机关或者特定公法人;第二,本类损失的影响范围一般比反射损失的范围要广,如果将该等损失置于可赔偿的范围,则会引发无数诉讼。因此,本类损失常常被用来作为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主要理由。


  

  (四)基于对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而发生的损失


  

  有些情形下,受害人由于信赖他人发布的信息披露内容而采取了某种行动,后因为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准确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如果发布信息披露内容的人与受害人间并无合同关系,其信息披露内容本不是提供给受害人使用的,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因非基于自身财产和人身损害发生而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五)因对专业服务或者建议信赖而发生的损失


  

  与前面对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不同,在有些情形中当事人可能因对专业人士所提供服务之信任而遭受损失。例如,潜在的雇主在招聘雇员时要求雇员提供以前工作单位的推荐信,该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因未尽责弄错了推荐对象,进而在推荐信中贬低了雇员的工作能力。雇员因此未能获得工作机会。在此情形中,受害人都因对特定专业服务或者建议的信赖而发生了损失。虽然专业服务或者建议的相对方并不是受害人,但他却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不利益,该等不利益同属纯粹经济损失。从这些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讨论可以看出,社会生活的重叠交错导致了损害发生的事实样态多元。每一事实样态都涉及到不同当事人的价值立场,通过将该等样态归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框架,我们获得了对其进行评判的一个平台。


  

  三、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技术意义


  

  在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域里,其遵守的是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赔偿的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存在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将其名下之各类型的损害置于赔偿范围之外,具有其技术工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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