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
张新宝;张小义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它们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引入纯粹经济损失概念,有益于我国侵权法调整方式的进步。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制定
【全文】
现代社会里,人际交往日益复杂,各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彼此相连。法律作为调整生活事实的工具,为因应社会生活事实之繁复变动,也相应产生出特定的法律概念工具,以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纯粹经济损失即为现代侵权责任法实践所产生的一个法律技术工具。域外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如火如荼,[1]与其在我国仍属寂寂无闻的研究现实恰成对比。本文拟从法律技术工具的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实践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引起学术界和立法部门的重视。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并无清晰概念。如工人过失挖断电缆,因迟迟无法修复而导致工厂停工、工人失业。在这一系列的后果里,工人的行为只是直接损害了电缆,工厂主或者工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虽未受到直接侵害,却因此停工或者失业,由此发生的损失通常被称为纯粹经济损失。《瑞典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个定义是各国制定法中仅见的明文规范。而冯·巴尔则提出:“对于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各国规定一直都有很大区别,但从中仍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流派:其一是,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其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2]但在另一些学者看来,“纯粹经济损失”一词从来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也许最简单的原因就在于许多法律制度要么不认可这一范畴,要么不认同它是一种损害赔偿的独立形式。然而,在诸如德国法和普通法系等承认这一概念的情形下,它看起来是和无责任规则联系在一起,从而很可能找到对它的定义。”[3]
纯粹经济损失与三个主要的因素相关联。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第二,纯粹经济损失也可能被理解为“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第三,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可获得赔偿。基于这三个因素,纯粹经济损失被理解为这样一些损害:它们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