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
张新宝;李倩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绝对权利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有间接性、经济性等特征。对纯粹经济损失应采取“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一些司法解释已经涵盖了对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未来的
侵权责任法应当遵循既有传统,同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及虚假陈述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规则作出规定。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立法选择
【全文】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何为纯粹经济损失?学界尚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从立法层面对此进行界定的只有1972年颁布的《瑞典赔偿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都与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1]德国学者冯·巴尔教授在其所著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中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归纳为两个主要流派: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另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而存在的损失。前一种定义是从事实角度出发的,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物理性的概括,指出了它的事实特征;而后一种定义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制度性的描述,揭示了它的法律特征。从后果看,也仅有后者才在权利侵害和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2]也有德国学者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为:指某人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坏(失去利润、财产价值的稀释等),但不是直接基于某人人身伤害或某一特定财产损害发生的后果。[3]英美法系的一些法官和学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并非人身损失及有形财产损害的结果,不是源自实际损害,这种损失通常也不会对财产造成直接或实际的损害,是一种并非通过对原告的人身和确定的财产造成的实质损害而产生的费用损失。[4]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5]综观以上定义,纯粹经济损失应该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主要强调损害的间接性,即加害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第二,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经济上的损害,而非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第三,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能获得赔偿。基于此,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被理解为: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绝对权利的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6]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的身体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害。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提出,目的是突出对间接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即加害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间接受害人。一般情况下,只有侵权行为(包括准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在有些侵权案件中,不仅直接受害人受到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而且第三人如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可称作间接受害人)也遭受类似的损害,如加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可能损失扶养。对类似于这样的间接受害人如果不给予某种救济则会显失公平。因此,通过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间接受害人的利益进行类型化处理,从而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7]值得注意的是,纯粹经济损失有别于直接受害人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失后间接引致的损失,如人身损害中受害人的误工收入损失,出租车受损修理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虽然这类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一样,都是经济利益的丧失,但由于它与主体受到的人身或财产侵害有关联,是有形人身、财产损害的进一步结果,因此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可以获得侵权法的赔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