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是有任期即5年而无限任,且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的制度安排。而现行宪法中又规定了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在实践中通常国家主席两届连任之后会有新的国家主席当选,而原任国家主席则会继续当选为国家军事领导人,这就造成了国家主席与国家军事领导人非一元化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目前是依靠前任国家主席自愿提出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非正式规则来补充显性规则的不足。由于军事力量领导权对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仅依靠具有非公开性、主观偏好性、不确定性、没有强制约束力的非正式规则来调整毕竟不是长远之计。
由此,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国家军事领导人的任期做以下制度安排,以缩小非正式规则与显性规则间空隙并完善任期制度:
第一,可以将历任国家军事领导人自觉维持有限任期制以使军事领导人与国家主席一元化的非正式规则作为一种宪法惯例加以维持,在适当时机,修改宪法之时可以将国家军事领导人的任期改为有任期有限任制度,即“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作为一条宪法修正案正式写入宪法,从而转变为显性规则。这样就可以保持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与国家主席任期制一致,从制度上为一元化领导提供了保障和实现空间。
第二,把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纳入宪政轨道,建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机制。考虑到军事问题的特殊性、职业性、机密性,不适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工作,因此在适当时机,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系内设立负责国防事务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包括一定比例的军人、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专门负责审查和批准国防事务的立法,听取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工作报告,提出有关国防事务的建议,审议或决定有关国防建设的一切重大方针原则,及重要人事安排等事项。以此健全全国人大对国家军事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监督的机制和途径。
【作者简介】
秦前红(1964 -),男,湖北仙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
秦前红.
宪法修改与宪政转型.法商研究,2004(3):24-26。
许崇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韩大元.新中国
宪法发展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73。
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
宪法的根基.张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
姜思毅.毛泽东军事思想论纲.中共党史研究,1994(1):19-2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17。
王鑫,曾令勋.论五十年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5-15.
央视国际.江泽民、胡锦涛出席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EB/OL】.(2002-04-15)【2004-09-20】。
http://www.cctv.com/news/xwlb/20040920/102555.shtml.
魏定仁,甘超英,付思明.宪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