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变迁研究

  

  中国共产党保持对军队绝对领导权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由党的军事领导人担任国家军事领导机构的领导人。除1975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国防委员会,在宪法中直接写明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直接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以外,其他任国家军事领导人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考察历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和选举结果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召开,选举出党的军事领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军事领导人一定与党的军事领导人相同。唯一例外的是,1959年4月18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了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依据1954年宪法,刘少奇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此时党的军事领导人由毛泽东担任。非正式规则与显性规则发生了直接的冲突,刘少奇面临着要么违背宪法,要么违背党的体制的两难选择,最后的结局是后者让位于前者,毛泽东实际上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首领,[3](326)最终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非正式规则直接转化为了显性规则。


  

  2.历任国家军事领导人自觉维持有限任期制以使国家军事领导人与国家主席一元化。从法律规范来看,只有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制为五年,但是没有规定连任的限制。此外,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任期为4年,由国家主席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但也没规定连任的限制。所以我国法律事实上没有限制国家军事领导人的任期。但实践中,历任国家军事领导人在任期间都主动提出过辞去职务的请求。


  

  1956年夏,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曾讲到国家主席和党的主席实行限任制的问题。他提出,国家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他不再作下届主席。党的主席将来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实行这种限任制。他的意见得到了与会者的赞同。1957年4月30日,毛泽东在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谈话时再次表示,到二届人大,一定要辞去国家主席,以便集中精力研究一些重要问题。[8]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以实现。


  

  邓小平从1987年起多次提出退休,1989年9月4日,邓小平与中央负责同志在商谈他退休的时间和方式时,重申要完全从领导岗位退下来,请求中央将他退休时间确定在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同日,他致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请求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11月6日至9日召开的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同意邓小平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决定》。1990年3月20日至4月4日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接受邓小平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