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变迁研究

  

  这一阶段的《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均没有规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也没有制定具体规定,可以认为采用的是无限任期制且可被免职。这与当时客观历史环境是密切相关的,革命的任务尚没有最终完成,还留存有大量的国民党残余军队、特务以及土匪威胁到新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统一,国家政权建设尚未完全步入正轨,加之当时的军事领导权自身的特殊性不宜规定任期的限制。但这一时期将军队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将军事领导机构作为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纳入法律轨道是具有远见的,同时也是符合宪政发展规律的。


  

  第二阶段: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时起至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时止的国防委员会主席时期。依据1954宪法4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第39条中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这一阶段的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防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权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国防委员会的组织制度。依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可以推定国防委员会主席与国家主席任期同,即为四年。可以认为这一阶段采用的是有任期而无限任的任期制,且没有全国人大可以免除国家主席同时也是国防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制度设计。当时,从党和国家的角度以及毛泽东个人的地位考虑军权是统一的,是一元化的领导,这种制度设计是符合实际的。但是没有考虑到国家主席与党的军事委员会主席非一元化的情况,在实践中造成较大的困难和矛盾。[3](326)


  

  第三阶段: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时起至1982年宪法颁布时止的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时期。依据1975年宪法15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78年宪法19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