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近代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历史
西方国家的近代史从时间上大约开始于1640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这时期由于资产阶级通过不同形式的反封建革命掌握了国家政权,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人权特别是个人的权利受到重视,导致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的变化,因而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的趋势和特点。与刑事政策和刑法关系相关的是,这个时期刑法学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出现和论争,这两个学派的思想和观点对当时的刑事政策实践和刑事立法都产生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影响。下面我们将以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思想影响为主线,探讨这个时期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一)刑事古典学派理论占统治地位时期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其主要特征是启蒙主义的刑法理论和立足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合在一起。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等,其核心观点包括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意志自由论、道义责任论、客观主义{23}。刑事古典学派占统治地位时期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有如下特点:第一,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中,刑法占绝对优势的地位。这个时期是刑事政策概念萌芽的时期,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大师们提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但认为刑事政策没有自己独立的品格和地位,而是“刑法的辅助知识”,在学科体系上属于刑法学的一部分。刑事古典学派思想指导下的刑事立法也表明了刑法的绝对主导地位。指导这一时期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严格规则主义指导下的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刑法力求对每一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对每一种犯罪都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法官则被认为是“叙述法律之口”,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如此一来,刑事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而刑法在惩罚、控制和预防犯罪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二,刑事政策的刑法化。这一时期正处于资本主义同封建主义进行斗争并最终掌握国家政权的时期,为了同封建专制做斗争,针对封建制刑法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和残酷性的特点{24},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平等和刑罚人道等主张。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这些理念和思想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刑事政策的基本观念,并逐渐进入刑法而成为世界通行的刑法基本原则。例如,法国1791年刑法典全面接受了贝卡利亚的刑法理论,对孟德斯鸠、伏尔泰和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刑事政策思想予以充分的肯定{25}。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又得到了重申:“除非依据在犯罪之前已经制定并予公布且系合法执行的法律之外,任何人均不得受到惩罚。”此后,罪刑法定作为一项世界性的刑法基本原则被广泛规定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这是刑事政策思想刑法化的典范。第三,刑事政策的轻缓化。刑事政策的轻缓化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化和轻缓化。刑罚残酷是封建刑法的特点之一,刑罚人道化和轻缓化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基本观念之一,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刑罚人道化和轻缓化成为资产阶级主要的刑事政策思想,从而也导致了刑事政策实践的轻缓化。例如,法国1791年刑法典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代替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可以适用的刑罚方法为死刑、惩役、惩治场劳役、禁锢、流放、褫夺公权、铁颈圈,废除了封建时代盛行的身体刑、残废刑、没收刑和羞辱刑,并且废止了死刑执行前的断腕制度{26}。上述改革使得刑罚体系科学,刑罚内容人道、轻缓,是人类刑法文明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