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域外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历史考察

  

  (二)中世纪中后期(公元12世纪~公元17世纪)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这一时期,随着封建专制的发展和深化,社会矛盾和冲突激化,阶级对立加剧,封建统治者更加注重运用刑法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因而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中,刑法的地位和作用有所提高和加强,主要表现在,其一,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不分的状况有所改变,国家加强了对刑罚权的控制和运用,用支付赎罪金的方式处理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少,刑罚也更多地体现了公共惩罚的特征。其二,犯罪观的变化。犯罪不仅被认为是对个人权益的侵犯,而且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并出现了“重罪”的概念。重罪概念一开始规定于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敦诏令中,主要指公共犯罪。重罪概念形成后,其范围不断扩大,许多严重犯罪,如叛逆、杀人、纵火、强奸、强盗及其他盗窃行为均属重罪之列。到15、16世纪,在英国长期实行的犯罪体系已经形成,这一体系把犯罪分成叛逆、重罪和轻罪。重罪概念的出现一方面是犯罪观发展的结果,是刑法体系和结构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统治者刑事政策的指向,重罪肯定是重点惩治和打击的对象。其次,社会政策的刑事化,即用刑事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突出表现了刑法的干涉性。刑法的干涉性是指刑法渗透到公民生活的各个角落,国民随时随地都生活在刑法的阴影之中。刑法的干涉性是封建制刑法的主要特点之一,这一特点在这个时期的刑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英国14世纪的劳动法规定,没有财产没有职业的人必须为给他们工作的人工作,工资不得超过法定数额,农奴必须履行旧日对领主的义务,违反者将受到罚款、监禁和烙印。1572年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颁布的法律规定,凡一切没有财产而又未受雇佣的人都是流浪者,要受鞭打、烙印并押回原地,若三次被捕,就处死刑。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每年都有三四百人因此被处死刑{18}。再次,刑事政策苛厉,实行严刑峻法。这主要表现在刑罚的残酷以及执行方式的残忍上。例如,14世纪法国对国事罪和宗教罪的惩罚非常残酷,危及国王的犯上以肢解处死,对读神罪处以焚刑。1670年,路易十四颁布赦令规定株连原则,一人犯罪,祸及全家,即使是小儿及精神病患者的家属也不能赦免,甚至全村社都被连坐,已死的人,也要对尸体进行报复性的惩处{19}。对于犯死罪的人,其执行方式也是无所不用其极,让其受尽折磨而死。俄国1649年会典中规定的执行死刑的方式达35种,计有斩首、绞刑、溺刑、焚刑、活埋、以熔化的金属液注入咽喉、肢解和车裂。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也十分残忍,包括火烧、车裂、四马分尸、尖物刺死等{20}。中世纪法国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是极尽残酷之能事,米歇尔·福柯在其名著《规训与惩罚》中描述了这样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1757年3月2日,达米安(Damiens)因谋刺国王而被判处“在巴黎教堂大门前公开认罪”,他应“乘坐囚车,身穿囚衣,手持两磅重的蜡烛”,“被送到格列夫广场,那里将搭起行刑台,用烧红的铁钳撕开他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烧焦他持着弑君凶器的右手,再将熔化的铅汁,沸滚的松香、蜡和硫磺浇入撕裂的伤口,然后四马分尸,最后焚尸扬灰”{21}。最后,神权介入世俗社会。教会刑法与国家刑法并行,是这一时期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神权和教会刑法对世俗事务的介入使得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其主要表现是宗教教义进入刑法。《旧约》圣经中的摩西十诫中的后五诫如“不得杀人、不得奸淫、不得偷盗等成为教会刑法的重要内容。《圣经》不仅是教会立法最有权威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也是教会法庭遵循的重要准则。将《圣经》的内容刑法化,有点类似于中国古代的春秋决狱,是刑事政策刑法化的重要标志。二是犯罪化。在西欧封建社会早期,教会刑法中的犯罪与世俗刑法中的犯罪没有区别,12世纪以后两者逐渐分化。教会刑法中的犯罪与世俗刑法中的犯罪既有差异性又有同一性。世俗刑法中的犯罪在教会刑法中一般也是犯罪,如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但教会刑法中犯罪的范围不限于此,世俗刑法中的非罪行为在教会刑法中有可能成为犯罪。例如对于占ト、诅咒等行为,世俗刑法一般不加以禁止,但在教会刑法中这属于犯罪行为;又如对于异端的处理。所谓的异端就是对教会的教条持异议的态度。教会刑法对于异端一开始不是作为犯罪处理,而只是作为精神犯罪。12、13世纪后,异端才被作为一种犯罪来处理。但在世俗刑法中,无行为则无犯罪是一条基本的原则,异端作为一种思想,一般不会以犯罪论处。教会刑法和世俗刑法并行的状况实际上扩大了犯罪的范围,公民(绝大多数人同时也是教徒)既要遵守世俗刑法,也要遵守教会刑法,这是犯罪化的一种表现。三是刑事政策极端严厉。这个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宗教裁判所的建立。公元13世纪,为了加强阶级镇压,迫害异端,巩固教会的特权地位,教皇格里哥利九世勾结世俗封建政权,设立了宗教裁判所,或称异端裁判所。宗教裁判所是专门从事侦查和审判有关宗教案件的机构。宗教裁判所为强化其野蛮镇压和威吓作用,实行极端残忍野蛮的审判制度。对被迫害者实行秘密审讯,并允许把严刑拷问作为提取证据的主要手段。招供后处以终身监禁、流放或用火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宗教裁判所存在达数世纪之久,它以极端残忍闻名于世,尤以西班牙为最甚,仅在1483~1498年的15年间,就有8220名”异教徒“被处火刑,另有89326人被处其他刑罚。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唯物主义哲学家布鲁诺就曾因主张”宇宙是无限的“而被以”异教徒“的名义处以火刑{22}。宗教裁判所的存在使欧洲中世纪成为世界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之一,因而这时期的刑事政策也成为最极端、最残忍、最黑暗的刑事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