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威吓主义,表现在刑法上首先是严刑峻法。如古希腊雅典城邦曾经制定过一部法律《德拉古法》。德拉古是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执政官,于公元前621年受命制定《德拉古法》。德拉古制定的法律以残酷、严峻闻名于世。如法律允许债权人将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及其家属卖到国外或变为奴隶;法律广泛采用重刑,犯盗窃、杀人、纵火等犯罪都要处死;连一个人“懒惰”、盗窃蔬菜和水果也要处死。当时有人曾经质问:“为什么大多数犯罪都采用死刑?”德拉古回答:“轻罪理当处死,至于更大的罪,还找不到比死刑更重的刑罚。”{4}其次,允许重法溯及既往。古希腊刑法规定,假如对于某种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处罚的,人民会议可以在行为以后颁布法令,对该行为进行处罚{5}。再次,刑事连带责任。古希腊刑法规定,一个人犯了罪,就等于血统犯罪、全家犯罪,要负连带责任{6}。第二,刑法具有部分私法的特征,市民社会掌控部分刑罚权。根据古希腊雅典刑法的规定,许多重大的犯罪行为(如杀人、诱拐妇女、投毒、纵火等)都被认为是与被害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行为,而不是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同罪犯订立赔偿契约,由罪犯交纳赎罪金后了结;受害人在临死前,如果答应赦免加害者,其他人不得对凶手采取任何行动;在某些情况下,还允许直接的复仇行为。当男子发现其妻、姐、妹、女与人通奸,他有权将对方男子立即处死{7}。雅典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这种特点对古罗马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古罗马刑法将违法行为分为“私犯”和“犯罪”两种,凡是违法加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都称为私犯;而犯罪是指违反整个国家利益的行为,或者目的虽为侵犯个人利益但违反了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行为{8}。古罗马刑法规定对于私犯可以由受害人进行处置,包括杀死,这明显是受了古希腊刑法的影响。第三,刑事执行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因行为人身份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执行方式。古希腊雅典刑事执行的原则是奴隶处罚肉体,自由民处罚财产,而雅典公民中的少数,即使处以死刑,执行时也尽量减轻痛苦,通常用慢性毒药让犯人服下,从局部开始麻痹,渐及全身,药力达到心脏慢慢死去。而奴隶犯死罪,不是用棍棒活活打死,就是从悬崖上推到深谷中{9}。第四,刑事政策思想和理念对刑事政策实践和刑事立法有重要的影响。古希腊文明是世界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其灿烂的文化成就对西方文明的产生发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近代欧洲科学文化起源的基础。古希腊产生过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他们睿智、深邃的思想对世界文明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也影响了当时的刑事政策实践和刑事立法。如柏拉图认为,惩罚的价值有两个,一是矫正,二是威慑。虽然惩罚的矫正价值在早期并没有表现出来,但惩罚的威慑价值在当时的刑法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再如,在古希腊人早期的观念中,犯罪意图与惩罚没有关联性,也就是说构成犯罪不需要有主观恶意。在著名的俄狄浦斯的故事中,俄狄浦斯无意识中杀害了自己的父亲,尽管弑父并非出于他的有意识的行为,但他最终还是背负了恶名。但古希腊的思想家们论及了惩罚和行为人意图之间的关系,这对后世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公元前7世纪德拉古制定的雅典刑法中,有了关于杀人行为主观状态的规定,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将杀人分为预谋谋杀、在运动比赛中无意杀人或激情杀人{10}。这是刑事政策思想影响刑事立法的明显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