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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历史考察

  

  从《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看,这一时期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中,刑法居于重要的地位,这从以成文法的方式将犯罪与刑罚公之于众就可表现出来。古巴比伦王国处于奴隶制社会的早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统治者对成文法的认识基本尚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刑事政策与刑法没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法自君出,君王的意志既是刑事政策也是刑事法律。这个时期颁布成文刑法表明统治者对刑法的重视,也彰显了刑法的重要地位。第二,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中,刑事政策居于绝对优势地位。这一命题似乎与第一个观点有矛盾,其实不然。我们说在古巴比伦王国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中刑法居于重要的地位是相比较而言的,因为当时绝大多数奴隶制国家没有成文法典,刑事政策与刑法没有区别,因而古巴比伦王国颁布带有犯罪与刑罚内容的成文法表明了刑法的重要性。但我们不应忘记古巴比伦王国所处的是奴隶制社会刚刚兴起的时期,神谕和君王的意志都可以对刑事案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且它们的作用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甚至可以直接改变或者废弃法律规定,因而这个时期刑事政策的作用应当是绝对的和不容置疑的。另外,虽然有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条文,但数量很少且内容简单,不可能概括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所有案件,因而绝大多数的案件仍然需要依据刑事政策来处理。第三,古巴比伦王国的刑事政策属于严厉的刑事政策。与近现代的刑事政策相比,古代的刑事政策都属于严厉的刑事政策。古巴比伦王国的刑事政策当然也不可能例外,但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血亲复仇的习惯仍以“犯罪集体负责”的不同形式保留在某些条款中。如在村社范围内发生抢劫,而强盗逃跑不能捕到时,村社和长老应“赔偿损失之物”(第23条);父母犯罪,其子女应当承担责任(第210-230条);盗卖他人财物的罪犯已经死去,其家属要承担5倍于原物的赔偿费(第12条)。其二,刑罚的残酷性。古巴比伦王国刑罚的残酷性一方面表现在死刑适用范围广泛且执行方式的残酷上,另一方面表现为关于同态复仇的规定上。《汉穆拉比法典》对同态复仇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96条规定了“以眼还眼”,倘自由民损毁与其同等的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第200条规定了“以牙还牙”,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2}。


  

  (二)古希腊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古代希腊国家通常包括一个较大的城市和附近的若干村落,希腊人称之为“波利斯”,著名的有哥林斯、斯巴达、米利都和雅典。由于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因而古希腊没有统一的法典,各城邦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古希腊城邦中影响较大的,一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斯巴达,一是奴隶制民主政体的典型—雅典。这两个城邦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古希腊法律制度的代表{3}。古希腊刑法中的主要犯罪种类有:国事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和破坏家庭罪。其中,国事罪是最主要的犯罪,包括叛国、欺骗民众、向民众大会提出非法议案、侮辱神社等,一般要处以死刑。破坏家庭罪包括子女虐待父母、收养人虐待孤儿、亲属虐待女继承人等。侵犯人身罪除杀人、殴击之外,还有诽谤、凌辱、诬告等。侵犯财产罪主要有惯盗、抢劫等。古希腊刑罚的种类主要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放逐、烙印、鞭答、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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