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历史考察
柳忠卫
【摘要】外国古代刑事政策与
刑法的关系中,
刑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刑事政策占绝对优势的地位。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威吓主义,表现在
刑法上是严刑峻法、允许重法溯及既往和刑事连带责任。欧洲中世纪刑事政策与
刑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不分,刑事政策居于主导地位,
刑法表现出了强烈的身份性、干涉性、恣意性和残酷性。受不同的
刑法理论的影响,西方近代刑事政策与
刑法关系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刑事古典学派思想的影响下,西方国家刑事政策与
刑法关系主要表现为刑事政策的
刑法化和
刑法的绝对优势地位;在刑事近代学派思想的影响下,西方国家刑事政策与
刑法的关系表现为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绝对优势地位。
【关键词】刑事政策的
刑法化;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
【全文】
一、外国古代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历史
与中华文明一样,外国古代也存在着辉煌的历史,它们与中华文明一起共同构筑了伟大的世界文明。在浩如烟海的世界法律的发展历史中,要想完整详尽地分析古代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是不可能的,因而我们只能选一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时代或者国家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进行讨论与分析。同时由于资料的匮乏,我们无法得知当时统治者具体的刑事政策,而只能从刑法规定中分析其刑事政策的趋势。下面我们以公元前1800年左右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和公元前7世纪到5世纪左右古希腊的刑法制度为范本,对外国古代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作一粗略的疏理。
(一)古巴比伦王国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古巴比伦王国座落于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期间(约前1792-1750),他趁各部落连年战争彼此削弱的机会重新统一了巴比伦,并于公元前18世纪颁布了《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不是一部单一的刑法典,而是属于诸法合一的法典,其中关于刑法的内容大致如下{1}:犯罪类型大致包括四种:第一类,国事罪、宗教罪。这两种犯罪法典规定得很少,只提到“神妻神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者进入酒馆饮西克拉,则此自由女应焚死”(第110条),如果卖酒妇明知罪犯在自己店中共谋不轨而不申报,则“送之宫廷”,处以死刑(第109条)。第二类,侵犯人身罪。法典规定的罪名有:殴打造成死亡(第207条)、儿子殴打父亲(第195条)、使孕妇或胎儿毙命(第210条、第212条)、建筑师所建房屋倒塌以致压死房主或其儿子(第229-230条)等等。第三类,侵犯家庭罪。法典规定的罪名主要有:父亲奸淫女儿(第154条)、儿子淫其母亲(第157条)、妻子不忠贞、行为放荡(第129条)、与情夫杀亲夫(第153条)、诬告妻子或神姊(第127条)、养子不认父母(第192条、第193条)等。第四类,侵犯财产罪。法典规定的这类犯罪最多,因为保护财产是法典的首要任务。如窃取神庙和宫廷财产的要处死刑(第6条),窃取神庙或者宫廷家畜、船舶的应“科以30倍的罚金”(第8条),侵犯他人居者应在“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第21条),如果某人的房屋失火,而前去灭火的人见财起意,将房主的财产据为己有,则应把此人“投入该处火中”(第25条),“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刑罚种类繁多,法典列举了死刑、体刑、烙印、罚金、驱逐等,其中死刑的适用范围广泛,直接处死的就有30多条,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溺死、烧死、刺死、绞死是经常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