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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权之变迁与展望

  

  (三)贯彻追诉犯罪角色功能。1999年7月台湾地方司法改革会议方向既定,“法务部”为提前观察“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及“检察官应到庭负举证责任”面临的冲击,并就可能的新制预作准备,指定士林及苗栗地检署自1990年6月1日起成立“公诉组”,实施检察官专责全程到庭实行公诉制,并聘请美国的检察官、公设辩护人来台对检察官讲授美式交互诘问制度。1991年台北地检署跟进实施,第3年云林、南投、花莲3个地检署再加入,积极展开各项检察人力调整及教育训练的准备工作,直到2003年9月1日新制实施,检察官全面到庭实行公诉实施交互诘问。而这几年一审检察官在法庭的表现是值得称许的。“交互诘问新制”实施前几年,不论院、检、学或在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所做的民调报告中,都对各一审检察署的公诉检察官有极高评价,[11]公诉检察官的表现一直优于法官及律师,原来在审判庭最没有经验的检察官,反而成为法庭最出色的一员。


  

  (四)“法治国”的守护人。台湾地区检察官制度,大致承袭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从侦查、审判、执行到观护,检察官是整套刑事司法程序唯一全程参与者。在侦查阶段,检察官虽然是侦查主体,但警察实际负责第一线任务,为急迫反应治安需求或内部绩效评比的压力,经验告诉我们警察机关的侦查作为,随时蕴藏侵害人权的危险,检察官任务即在杜绝此一缺失,应主动积极督促警察机关遵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一来保护人权,一来确保证据能力之合法;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检察官当然以追求被告有罪判决为主,但依“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对被告有利、不利事证应一律注意,亦即既要追诉犯罪,更要确保追诉程序之合法及结果正确;法院判决若有不当或不法,自应提起上诉,尤其检察官依法可为被告利益提起上诉、再审、非常上诉,在显示检察官是整个社会法律安定秩序的维持者,21世纪的检察官更应体认此项法治国守护人的任务。


  

  (五)社会公益代表人。200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赋予检察官对于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若认定与公共利益无关,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各种情状认为适当得为缓起诉处分,扩大检察官对刑事案件的裁量权,在侦查阶段一定程度扮演法官角色,替代法官行使刑罚权。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时,得命被告履行一定条件,例如服小区义务劳动或命支付一定金额给公益团体,在过去8年间,检察官命医师被告实施山地义诊、命技工被告整建小区、命艺人被告实施反贿选倡导均是成功的案例;运用缓起诉处分金办理高关怀学生小区生活营、弱势学生课后辅导、山地学生暑假学习营、犯罪被害人保护服务处,显现检察官在现代社会公益代表人之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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