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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权之变迁与展望

检察职权之变迁与展望


施庆堂


【摘要】随着民主化的进程,台湾地区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质内涵,几乎就是以检察职权的改革为其核心。强势美国司法文化的侵袭、审判制度长期扭曲的觉醒、政治力量的推波助澜、司法效能不彰错误的祭品等因素直接影响了检察官的职权的修正和变迁。只有在扫除黑金,打击重大犯罪上永不止步,通过树立检察官的司法公信形象,贯彻追诉犯罪角色功能,做“法治国”的守护人等方面加强力度,方能展现刑事司法制度全新的面貌与姿态。
【关键词】检察职能的修正;变迁的因素;体系的改革;困境的突破
【全文】
  

  一、前言


  

  从1906年前清时期开始有检察官职务以来,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迄今已经超过一百年了。回顾这一世纪检察制度的变革,最重要的转折莫过于从威权到民主,从纠问到控诉,检察官所扮演的侦查、追诉及刑罚执行者的角色虽然始终没变,[1]但检察职权事实上却随着民主化的进程,不断在调整。尤其最近十数年,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质内涵,几乎就是以检察职权的改革为其核心,检察官从几乎与法官有同一权限的预审者变成控诉者,因为检察官实质到庭举证参与审理程序,法庭的程序与实质都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因此,如要正确理解检察官职权角色变化后的形貌,即不得不先了解这十数年来刑事司法变迁的内容及其历史意涵。


  

  二、检察职权变动的回顾与影响


  

  笔者自1984年12月起担任检察官职务,在此之前,司法制度于1980年发生重大变革,原来同属“司法行政部”之二审以下各级法院及检察机关,正式分家分别隶属于“司法院”及“法务部”,即所谓的审检分隶。审检分隶虽然是检察制度史上关键性的大事,但基本上审检分隶只是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组织隶属予以分开,祛除“院检一家”的外衣,对于检察官的职权并未有实质的变动,当时检察官到法庭实行公诉是与法官同时进入法庭,与法官一起坐在同一位阶的法台上,直到1990年检察官走下法台,与辩护人在法台下左右相对而坐,才开始有院检已经分家的一点感觉。接着,检察官的羁押决定权于1995年被宣告“违宪”,自此,检察职权持续十数年发生最剧烈的变革,彻底改变检察官在刑事司法的角色与功能,现分述如下:


  

  (一)1991年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许阿桂侦办轰动台湾地区的“华隆案”,羁押华隆公司重要负责人,引起各界对检察官拥有侦查中羁押决定权之讨论。1995年9月间,立法委员张俊雄及法官高思大先后提出“检察官行使羁押权是否违宪”之“释宪”案。“大法官会议”于同年10月间举行言词辩论,随即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释字第392号解释,宣告检察官行使羁押权的规定“违宪”,并给予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有关羁押权规定2年的落日期限,开启了检察官职权变动的第一道门。随后,“司法院”即依据“释宪”意旨,展开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于1997年12月19日“刑事诉讼法”有关羁押权部分之修正条文正式公布实施,检察官正式失去了最关键的强制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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