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数据保护法与民法的角度审视“电子眼”
张新宝
【关键词】个人数据保护法;民法;“电子眼”
【全文】
一、技术发展带来的隐私权危机
“电子眼”是个通俗的称谓,它是指采集特定空间人类活动数据的一种技术装置,由摄像系统、传输系统、储存系统、处理系统等部分构成。随着电子摄像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眼逐渐成为公共管理、企业或私人保安的重要技术工具,其存在和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刻地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无论你是在北京的三环路上开车还是在天安门广场观光,也不管是白天或黑夜,总有无数只电子眼在盯着你。很多时候你都是在“众目睽睽”之下,成了“透明人”,隐私权受到极大威胁。这使得我们再次认识到:大多数技术是中性的,它既可能给人们带来福利,也可能给人们带来损害乃至灾难。因此,用法制手段规范技术的正确利用,使之造福公众并尽可能避免其副作用之发挥,就成为立法者和管理者的重要任务。
前不久,北京市和其他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诸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规范电子眼装置和相关数据之处理、利用的地方行政规章。这样的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这样的法规强调“管理”的多,规定“保护”的少。其对有关隐私权的保护之规定,只是蜻蜓点水,没有具体措施,尤其是缺乏侵权责任的规定。这样的批评有一定道理,但是从法制建设的系统性角度来看,似乎还需要从更高层次的立法中寻求解决方案。这样一项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是不可能解决这些重大问题的。
二、电子眼与个人数据保护法
利用电子眼对特定的空间进行监控获得图像信息,实时传输到信息处理终端,实时或者嗣后对其进行处理和利用,这样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数据的行为。从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与通过计算机获取用户的登录资料、通过手工调查问卷获得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其特殊性在于:(1)采用的手段:电子摄像等设备;(2)行为的目的:公共管理或者私人(含企业)保安。
个人数据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立法关注的热点问题。早在1980年9月2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界流动的指导方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5年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2000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与欧共体机构和组织的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个人数据保护以及关于此种数据自由流动的规章》(欧共体规章第45/2001),2002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关于隐私和电子通信的指令2002/58/EC)。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英国、法国、德国等15个欧盟老成员国以及匈牙利等新成员国均以这些指令为基础,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在这些国家的实践中,无论是出于公共管理目的的电子监控行为还是为了企业和个人保安目的的电子监控行为,均纳入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