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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探源

  

  胡果被称为对前康德时代自然法体系最有力的批判者。他把沃尔夫学派的体系化方法视为瘟疫,在他看来,沃尔夫的自然法理论体系涵盖面太广,而且完全忽视法的历史因素,不给实在法留下空间,其先验的逻辑推演方法导致很多法学谬误根深蒂固。[41]在《民法课程教科书I:法学百科》一书中,胡果认为法学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法教义学(juristische Dogmatik),它解决“法是什么”这一问题;二是法哲学,它回答“这样的法律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三是法律史学,它回答“法律如何形成”之问题。[42]按照胡果的见解,自然法应当是实在法哲学,私法哲学是其主要部分。私法哲学的任务不是为革命或战争的合法性提供伦理基础,也不是从纯粹概念中推演出现代罗马法规范,或者依据令人误解的先验原则评价实在法,其真正的任务是对实在私法的可能性进行论证以及对各种可能性进行比较并从中选取最佳方案。为此,私法哲学应当立足于对实在法具有根本意义的经验法则。[43]在胡果的法学方法论中,历史与哲学紧密相连。“法学不是别的,而是运用于历史资料的哲学”。“实在法的基础既是哲学性的又是历史性的。”[44]他把历史与哲学作为法学的主要方法:历史应当依据哲学被评判,反之,哲学应当从历史中获取实例,就如同从现代法中获取实例那样,[45]通过对理性(自然)法方法论的批判,以及对实在法(主要是现代罗马法)与法律史的强调,胡果把德国的民法学从理性(自然)法学的囚笼中解放出来,重新回到罗马法传统之中,民法学(包括民法的哲学性研究)由此获得了自主性,不再是自然法学的附庸。


  

  总之,18世纪中后期由哥廷根学派发起的法学方法论革新运动改变了德国法学的发展路向,理性(自然)法学作为意识形态的地位已被动摇,法学与伦理学、哲学的界分渐趋明朗,法学开始走向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对经验性法律素材进行观察、比较、整理、考量,并且运用从具体到抽象的归纳方法从中提炼出法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开始成为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法的哲学性因素开始被视为法体系内的精神意蕴而不是外来的东西。这种法学研究范式显然受到18世纪以观察、测量、解剖、实验、统计、归纳等方法为基础的经验性科学(如化学、气象学、生物学、医学以及物理学中的光学、热学、声学、电磁学等)的影响。这些经验性自然科学在18世纪获得长足的发展,[46]它们对欧洲人精神世界的影响逐渐超越作为先验科学的数学,其在方法论领域的必然结果是:形式逻辑的演绎方法(其典范是几何学证明方法)逐渐让位于直观与归纳方法,这种趋势在德国的法学领域表现为以哥廷根学派为主导的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方向对沃尔夫学派的自然法学的历史性超越。


  

  三、历史法学派对哥廷根学派方法论的承继


  

  哥廷根学派的方法论革新运动对历史法学派具有重大影响。历史法学派形成于19世纪初,包括两个分支:罗马派与日耳曼派。罗马派的代表主要有胡果、萨维尼、戈申与普赫塔,日耳曼派的代表主要有艾希霍恩、雅各布·格林、贝泽勒。历史法学派与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的浪漫主义和古典主义思潮具有密切联系,其中,罗马派与古典主义关系较密切,日耳曼派与浪漫主义关系较密切。对此,弗朗茨·维亚克尔已经作了比较详尽的阐述。[47]


  

  笔者在此无意于考察历史法学派与当时的社会一般精神条件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历史法学派诞生的原因除了社会一般精神条件的影响之外,还有其内在原因,即法学这个学科自身的发展演进。在这个方面,哥廷根学派功不可没,它为历史法学派作了重要的历史铺垫。从学派的成员上看,胡果一方面是哥廷根学派的后期代表,另一方面也被视为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之一,这本身就表明哥廷根学派与历史法学派之间存在深厚的渊源。当然,仅凭胡果的双重身份就断言历史法学派深受哥廷根学派的影响难免有武断之嫌。因为身份往往是后人以贴标签的方式强加上去的,胡果本人并未与历史法学派的其他成员有明显的结盟之举,也没有能够完整且鲜明地体现历史法学派纲领的标志性论著。事实上,“历史法学派”这个标签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1815年萨维尼、艾希霍恩、戈申等人共同创办《历史法学杂志》,该刊止于1850年,总共出版15卷(每卷分为若干期),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学术阵地,同时也是历史法学派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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