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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探源

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探源



——以哥廷根学派的法学方法论革新为考察重点

杨代雄


【关键词】历史法学派;方法论
【全文】
  

  历史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流派,它发端于德国,而影响力则遍及欧洲许多国家。在19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在德国法律人的精神世界中一直处于支配性地位。历史法学派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学派并且对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主要是因为它有独特的方法论。尽管萨维尼、艾希霍恩、贝泽勒等历史法学家的观点存在诸多分歧,但在方法论上存在某些基本的共识。因此,要想深刻地理解历史法学思想,必须由其方法论入手。本文拟对历史法学派方法论的思想根源进行探究。


  

  一、前历史法学时代德国的法学方法论范式:理性法学方法


  

  17世纪后期与18世纪中前期,德国处于理性法时代[1]。萨缪尔·普芬道夫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的理性(自然)法理论盛极一时,在德国人的精神世界里逐步取得了意识形态的地位,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Friedrich II)将其作为推行自上而下式的启蒙运动以及开明专制主义的精神纲领。理性(自然)法是近代欧洲理性主义思潮的产物,而理性主义则主要归功于近代科学的勃兴。


  

  近代科学的基本特征是追求精密性、确定性、实证性与严谨性,这些属性正是古代科学所欠缺的。[2]近代科学家借助于各种仪器取得了单凭感官永远不可能取得的精确的观察结果,并且用实验来验证各种科学命题,科学开始真正地超越常识。研究手段与方法的进步使得近代科学家形成了质疑陈见、批判传统的科学精神。笛卡尔说:“凡是我没有明确地认识到的东西,我决不把它当成真的接受。”[3]当科学精神越出自然科学的范围进入知识的全部领域时,它就演变成理性主义精神,所谓的理性主义实际上就是科学精神及其方法的泛化,那个时代的人们对理性充满信心,他们相信借助于人自身的理性可以认识世间的一切真理,包括伦理学与法学领域内的真理。于是我们看到斯宾诺莎把几何学证明的方法引入伦理学;[4]德国思想家莱布尼茨主张确立一门有关定性秩序的数学,称之为“万能算学”,他说:“有了这种东西,我们对形而上学和道德问题就能够几乎象在几何学和数学分析中一样进行推论”。[5]


  

  德国的理性(自然)法理论就是在这样的精神氛围中降生的。从普芬道夫1672年出版的《自然法与万民法八卷本》一书篇首的那句话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科学精神及其方法对自然法理论的影响程度,他说:“哲学(形而上学)的首要任务是给事物下一个最全面的定义、对它们进行恰当地分类并揭示各种事物的本质属性,迄今为止,对于自然物的分类,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已给予充分的关注,但对于伦理事物,这样的科学研究却远远不够。”[6] 在该书的第二章“伦理科学的确定性”中,普芬道夫主张伦理学也能获得科学的确定性,为此,应当把数学证明方法引入伦理问题的研究。[7]


  

  沃尔夫在这方面的立场更为鲜明,其代表作《以科学方法研究的自然法(八卷本)》的书名本身就已充分彰显了科学方法的基础地位,几何学证明方法在该书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8]。1750年,沃尔夫出版了这部巨著的摘录本《自然法与万民法原理》,并于四年后发行了该书的德文版。在该书的序言,沃尔夫毫不掩饰地表达其对几何学证明方法的兴趣,并宣称要用这种方法从人的本性中推导出所有的权利义务,尽管把权利义务与人的本性相连结的做法古已有之,但却从未有人对其进行严谨的证明,沃尔夫主张通过确信(Ueberzeugung)而不是劝说(Ueberredung)来达致真理。[9]在这本书中,沃尔夫几乎对每一个命题都以三段论以及形式逻辑的其他方法予以证明,在证明比较具体的规则时,经常援引前文已经得以证明的比较抽象的原则、规则或概念。借此,他将整个自然权利义务体系以逐步推进﹑环环相扣的方式建立在少数几个基本范畴与公理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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