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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美国精炼及普通汽油标准案上诉机构裁决述评

  

  “不太容易理解专家组报告中的上述推理。在我们看来,这个推理相当模糊。……”凡读过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人,都会钦佩其中的推理部分。涉案措施属于事实问题,比较容易查清楚。相关法律就那么几个,当事方也提出来了。然而,该措施为何适用于该法律,却需要充分分析、论证。WTO裁决的公信力,恰恰在于这个推理部分――只有说得大家心服口服,裁决才能够得到心甘情愿的执行。如果用“经查明,本案事实如下:……根据XX法律,判决如下:……”的形式,作出简单草率的、“不讲理”的裁决,在国际上是行不通的。上诉机构在第一起案件中就强调了推理问题,必定为未来的专家组提了个醒:要有清晰、明确的论证,否则在我这里过不了关。同时也给自己立下了规矩:要重点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推理部分。


  

  推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如何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理解准确了,才能判断“该措施为何适用于该法律”,即判断措施与法律的相关性。上诉机构在这个第一案中说:“专家组忽视了条约解释的一项基本规则。这项规则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权威、简洁的表述。”他们所说的规则,就是该公约第31条所说的“条约应根据条款的通常含义,并结合上下文和宗旨目标进行善意解释”,以及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条约所有条款都是有含义、有效的,不得随意将某些条款解释为多余或无用”。上诉机构说,这个规则,就属于《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2款所指的“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说明WTO规则不应被孤立于国际公法之外进行解读。此外,为了明确某些词句的“通常含义”,上诉机构还查找了普通字典的解释。现在的WTO裁决中,“通常含义”、“上下文”、“宗旨目标”等术语,已经司空见惯了,而且人们已经习惯性地从查字典开始理解WTO某些条款的含义了。看来,上诉机构的做法,也成了“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


  

  经过认真审查,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对法律的某些理解是错误的,因而修改了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部分。上诉机构的职责就是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即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是否正确。按理说,上诉机构作出了这样的裁决,已经万事大吉了。然而,在裁决的最后部分,上诉机构又“多说”了一段话:上诉机构作出这个裁决,并不意味着WTO成员不能采取措施控制空气污染和保护环境;事实上,《关贸总协定》第20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可以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及可耗尽自然资源,并且《WTO协定》还具体要求各成员协调贸易与环境政策;在制订环境政策方面,各成员有很大的自由度,但必须尊重WTO的相关规则。上诉机构借澄清自己裁决的机会,至少表达了两个观点。第一,环境保护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各成员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环境。第二,相关措施必须符合WTO规则。这些话虽然已经超出了本案的范围,却反映了上诉机构对人类环境的关注,以及在遵守WTO规则方面的明确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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