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与无权代理几乎毫无相似之处,其名义载体并非现实存在的特定人,所以法律行为效果不可能归属于名义载体,只能归属于行为实施者,而无权代理行为中的被代理人则是现实存在的特定人,法律行为效果有可能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对于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可能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则。
借名行为、冒名行为与无权代理的效果归属究竟有多大的相似性,可以借助于图表予以揭示。
表1:借名行为的效果
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约 |
名义载体愿意追认 |
相对人未改主意:追认后,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生效(a) |
相对人改主意 |
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b) |
追认后:相对人可以受欺诈为由撤销法律行为(c) |
名义载体不愿意追认 |
相对人对“借名”不知情: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生效(d) |
相对人对“借名”知情:法律行为不成立(e) |
相对人不在乎与何人缔约:法律行为在行为实施者与相对人之间生效(f) |
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约 |
名义载体愿意追认 |
相对人未改主意:追认后,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生效(a'') |
相对人改主意: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b'') |
名义载体不愿意追认 |
相对人是善意的: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生效(c'') |
相对人不是善意的:法律行为不成立(d'') |
相对人不在乎与何人缔约:法律行为在行为实施者与相对人之间生效(e'') |
名义载体愿意追认 |
相对人未改主意:追认后,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生效(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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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改主意: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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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载体不愿意追认 |
相对人是善意的: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生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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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不是善意的:法律行为不生效(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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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载体明知代理人以其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未反对: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生效(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