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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以来宪政历程的思索与展望

  

  (二)第二步:加强社会力量对一般市场经济领域的参与


  

  以上宪法修正案,均是从经济发展角度对宪法的修改,可见我国宪法通过近年来的修正案已逐渐与证明政府合法性的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设宪政的有益一步。然而,为什么尽管如此,我国宪法的效力依然未有实质的增加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经济过度的由国家力量控制所致。目前所采取的经济增长模式:强调政府主导,将尽量多的国民财富转化做资本加大投资,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


  

  新中国以来经济发展的历史让老百姓产生了这样的印象:只有国家控制的企业才能搞好经济,从信誉上看,中国人对私营企业的信赖程度远远低于国有企业。而特别是大型央企的受人尊敬度要高于私人企业。原因在于国有经济对国家经济的过多控制,使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机会和空间有限,私人企业不能参与到较多的经济领域。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型私营企业的美誉度往往高过国企。人们通过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竞争中发现:私营企业的服务和效益更好,国有企业则是低效率和垄断的代名词。私营经济如果能参与一些不必垄断的行业,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提供的服务并不比国企差,甚至更好。


  

  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这对于保持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不应该把太多的一般经济领域给国家垄断,应该给其他所有制经济充分参与市场经济的空间,如果放开部分限制,充分的竞争就会打破这样的传统观念:只有国家控制的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下有助于中国的发展。人们会发现其他所有制经济将亦可以担当发展中国经济的重任。这样,政府就不仅只单纯从经济发展中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她将求助于宪法(将经济发展宪法化于条文中)。这样,政府将只能依靠宪法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中国宪法将从纸面的宪法,变成实践的宪法。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现代宪政的自由、人权、公平、法治等因素亦会促使政府的转变。而在此必须明确一点: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会带来自由和法治这些宪政动力,如果只是国家垄断甚至包揽一切的经济发展,不会产生这些因子(比如苏联和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只有在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可能。


  

  在目前因此应减少干预市场经济配置资源、正常运行的立法,明确政府定位,明确“有限政府”的治理目标:从无所不管、大包大揽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服务型、治理型政府,其核心是正确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关系,在立法时确立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立法宗旨:建立健全规范国家权力的宪法、行政法律立法;营造维护市场公平、规范市场公平竞争有序运行的的民事、经济立法,最终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这是在中国国情下建设宪政的又一重要步伐,今天的中国的确正在向现代宪政迈进。


  

  (三)第三步,同时发展“基础”民主


  

  近代以来中国宪法虽然文本无数,但均未成为证明政权合法性的工具,这使中国宪法未能未能成为真正起效力的法律,其原因正是是中国历来缺乏的民主传统,而西方政府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既是在宪法规定之下的民主选举。当以上第一步、第二步得到实现后,通过宪法和经济发展的结合,使宪法再次成为证明合法性的初步源泉,然而要想使宪法真正取代经济发展成为政权合法性的源泉,还需要民主的生长,在党的领导下使宪法与民主结合,逐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终通过宪法规定的具有中国特色民主程序获得合法性,并且是唯一的合法性源泉,这将是中国宪政建设成功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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