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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以来宪政历程的思索与展望

  

  第四,将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写入宪法在中国并不是新中国宪法的特例,在中华民国时期的1936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四章和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三章均规定了较多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民国政府也曾意欲通过经济的发展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只是更侧重于意识形态的保姆论,并且其经济政策在国共内战中并没有比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政策更加吸引民心。


  

  三、使文本宪法成为证明政权合法性的源泉的三个步骤


  

  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体现了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生活在今天的中国人,多少也略能背诵几个中学政治课本中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标,党的领导会带领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发达生产力的大道上努力前进。每当遇到社会的不公之事,会觉得只要党能带领我们在发展经济的路上前行,能够增加我们的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其他的小问题都可以容忍。也只有党能够在目前情况下领导我们进一步的发展生产力,原因只有一个——中国人在经济上比较贫困。只要能保证安全,增加收入,其他都是其次的问题。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然而,这种通过发展经济获得政府合法性是有待改进的,它只是一时的办法,并不能持续。首先,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依然比较低,老百姓的确以改善生活为第一要求,但是在未来经济发达后,增加经济收入对老百姓的吸引力就会减少,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基础的提高,要在未来继续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难度大增,政府不一定能做到。其次是权利多样,发展经济实际上是满足生存权、发展权,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权利不断涌现,权利的内容和形式也在多样化。仅欲通过满足生存权将越来越难获得老百姓的支持,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再次是社会道德的衰落,一个只以发展经济为其立身之根本、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终究不是一个可以长期维持下去的社会,更不是一个美好和幸福的社会。它甚至可以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而不注重效率,比如目前急欲保八的盲目,投放10万亿元的银行贷款,几乎失控的巨额盲目投资,我们是否考虑了风险,是否考虑了效率?真的一定要保八吗?如果只增长7%可以吗?从政府证明其合法性的目的来看,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必须保八,这关乎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原则。那么,处在今天通过建国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以经济发展来证明政府合法性的这个年代,我们应该如何实现证明政府合法性的转型呢?从世界经验看,这种转型最好还是迈向以文本宪法为基础的现代宪政。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


  

  (一)第一步:经济制度宪法化的四次修正案使宪法再次可以成为合法性的基础


  

  对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宪法修正案是文本宪法发挥真正作用的起步。由于历史原因,实质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权的合法性主要通过经济发展而不是文本宪法来获得合法性,而宪法文本因为缺乏证明合法性的功能,一直未能在政治生活拥有相应的地位,从而谈不上通过宪法建立现代宪政。改革开放后不论有意无意,通过4次修正案对经济发展制度和政策在宪法中规定调整,实际已经将宪法与起着证明政权合法性的“经济发展”连接在一起。宪法对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的确认,实际上是对能够证明合法性的原因的确认,即经济发展来证明政权合法性已经融入宪法的规定之中了,这种链结使宪法再次具有了可以证明政权合法性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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