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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以来宪政历程的思索与展望

  

  笔者对此并不认同:第一,问题的关键是:历来文本宪法是否真正具有令人满意的实质效力?以至于修正案会损害这种效力和稳定性?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认为有关经济制度的宪法修正案会损害宪法效力的权威性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关于经济制度宪法修正案是尊重宪法的表现:1988年以来的四次宪法修正案是一种尊重宪法的表现。实际上,正是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届政府视宪法为可以完全操弄的玩物,所以在当权者认为宪法不合时宜之时,即废除原宪法,全部推倒重来,制定一部去新宪法宪法不过是没有实际效力的纸面宣言,近代以来中国出现的林林总总繁多的宪法文本既是这种思维下的产物。即使是成立新中国后,“自1954年制定宪法之后,先后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每一次修宪的背景都是国家某些重大问题发生了变化。”[19]从内容和指导思想上看,前面三部宪法均是重新制定(全面修改)。“这种将宪法推倒重来的方式在1979年才得到改观,我国修宪史上首次采用局部修改方式是在1979年。但当时并没有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而是采用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案的形式。1980年的修宪沿用了1979年的形式。1982年宪法实施以后的四次修改,都采用了宪法修正案的形式。”[20]可见,现行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实际上是中国修宪史的一种进步,它至少尊重了现行宪法典整体的效力,不采取既往的推倒重来的方式。


  

  第三,从中国的视野看,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要求。正如前文所论,在作为历来中国政权合法性源泉的儒家礼被彻底批判后,中国政权都在寻求能够证明自身合法性的源泉。由于民主传统的缺失,由宪法文本根据民主选举获得合法性的方式并未成功,宪法文本未能成为证明合法性的工具。这样不得不在宪法中规定其他的理由来代替民主以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宪法至少作为宣言起着一定的作用。比如民国的宪政保姆论。而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发展经济来分配土地、建立更加公平的经济制度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的。新中国将经济制度写入宪法,除了受苏式宪法观念的影响外,是一种必然——通过将经济制度写入宪法,发展经济。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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