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82以来:经济发展的宪法化
1、经济制度宪法化的历次修宪
1982年宪法的总纲中包含了大量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性规定。笔者认为宪政发展总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分不开的,甚至可以说经济发展是现代宪政建设的巨大动力,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说建国以来通过经济发展来证明政府合法性的多年积淀为建设中国现代宪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从实际出发,将经济发展与宪法文本联系,是第一步可以尝试的路径,这样可将目前通过经济发展获得合法性与宪法联系起来,目前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体现了这种趋势,1982宪法的四次修改,大部分都是与经济制度相关:
1988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八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九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1999年宪法修改内容是:第六条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八条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第十一条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2004年修正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应该将经济制度、经济政策宪法化吗?
对于1982宪法包含较多的经济制度,而82年宪法以来的历次修宪多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现象,较多的学者持否定态度,理由主要是“政策的特点是具有多变性,而宪法具有相当长的稳定性” [16]“不断修宪显然不利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17]“过频繁的宪法修改会损害社会的发展。”[18]这些论者均是反对将经济制度写入宪法,并认为过多宪法修改会损害宪法的稳定性为由,批判4次的包含经济政策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