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获得合法性为线索对1949——1978新中国宪政历程的回顾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近代以来法治主义与民主实践的缺失的惯性,新中国成立后,对于法律的作用以及对法治的态度是颇为微妙的。“毛泽东断言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推崇实行人治。使法律虚无主义在中共党内占据主要地位。”[10]对于法律和宪法的轻视,以至于对是否制定54宪法,在党内都存在分歧。“因为按照中共中央当时的想法,既然有了《共同纲领》,制定新宪法是无多大必要的,因为既是制定一部新宪法,其基本社会形态、基本结构、基本政策、基本社会关系都无实质性变化。”[11]“而斯大林却建议还是制定一部宪法为好,一是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中共自身合法性问题;而是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政府的转换,其核心问题是解决新政权的合法性。”[12]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共同纲领》开始的纸面宪法,根据现在的考察,可以发现党主要将宪法作为一种政治宣言来看待,宪法的效力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宪法依然不是政权获得合法性的实质源泉,且在82年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基本上没有修正案,可见它的实际作用不大,以至于除非重大政治变革,并没有人会去理会宪法规定了什么,直到政治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就会被推倒重来,比如1975、1978年宪法的制定。
在1949-1982年,中国经历了通过经济发展和通过意识形态两种获得合法性,但是这并不经过宪法,而是通过其它形式来实现的。宪法并不是政府实际的获得证明自己合法性的工具。
新中国建立后,民族的复兴与生产力的发展是延续老百姓对其支持的关键,虽在有文本宪法作为宣言,但在建国初期,政权首先主要通过发展经济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从稳定1949-1952年稳定国民经济的斗争使“中共赢得了被改善生活条件和提高国家荣誉的诺言所吸引的人民的真心支持。”[13]到第一个五年计划,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提出,人民公社化运动、大练钢铁、大跃进,都是围绕着经济发展展开的,“1958年春季和夏季,毛和他的同事们大力推行”大跃进“计划,用以代替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采用的从苏联引进的发展策略”[14]中共意欲通过走发动人民群众热情以建设更高水平的生产力,维持自己的合法性。
期间也有反右和文革的插曲,转向通过意识形态和个人魅力来维持政权的合法性:虽然1949至1966年以来一直主要通过发展经济来获得合法性,但是刘少奇、邓小平强调修改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的偏激政策,更多强调经济效益刺激使“毛得出结论:官僚们的消极反应,精神生活中传统的资产阶级观念的出现,以及国民经济中过分强调效益等等一起构成修正主义的危险——根本脱离真正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正在中国出现。如果修正主义分子在执政的共产党内篡得了权力,资本主义复辟就会出现。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有必要经常与可能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党内当权派作斗争”[15]毛泽东意图在意识形态和组织上纯洁党的组织:当各地政权和党组织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后,毛泽东通过其个人的权威和汹涌澎湃的各次政治运动兴起的意识形态,来证明混乱中国最高统治的合法性。然而历史证明,这种以领袖神话般的威望和意识形态为统治合法性只能是暂时的,随着领袖的逝世以及人民热情的衰减,1978年后的继任者重回通过经济发展、解放生产力来实现获得政权合法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