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以来宪政历程的思索与展望
——以获得合法性为线索
翟翌
【摘要】从获得合法性的角度看,经济制度
宪法修正案具有正当性,经济制度与
宪法文本的链结使
宪法再次具有了可以证明政权合法性的潜力,对中国宪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中国近代学习宪政,不仅是想达至富强,亦有通过
宪法寻求到合法性之目的。自五四以来作为中国社会“
宪法”的儒家传统思想和“礼”在近代遭到批判而没有了维系社会道德底线和政权合法性的
宪法性源泉后,为找到能证明政府合法性的终极力量,清朝灭亡以来,先是1912—1928通过尝试以武力来证明合法性的军阀统治时期,尔后是1928—1949尝试着重以党国一体的意识形态来寻求合法性的国民政府时期。最后是1949—今的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以通过发展经济来获得合法性的新中国时期。由于缺乏民主传统,清末以来
宪法文本并未成为合法性的源泉。今天以经济发展来寻求合法性的中国,在党的领导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路径依次可有三步:一、在82年
宪法历次关于经济制度修正案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制度进一步
宪法化实现发展经济与文本
宪法的融合,使
宪法文本成为再次成为合法性的源泉。二、在一般经济领域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使政府逐渐淡出通过经济发展证明自身合法性,转而通过
宪法来获得合法性,从而抬高文本
宪法的作用。三、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与文本
宪法结合,最终通过以民主为内涵的文本
宪法代替发展经济成为政权真正合法性的源泉,从而使中国真正走上社会主义现代宪政之路。
【关键词】合法性;礼;武力;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民主
【全文】
一、中国近代寻求政权合法性的历程
(一) 儒家的“礼”:古代的宪法
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宪法应该和民主、自由、权利的观念结合起来,否则不能称之为宪法。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认为“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而英国宪法学家K.C.惠尔也认为“宪法这个词通常至少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这些规则部分是法律,也就是说法院承认和适用他们;第二,部分不是法律或者处于法律之外,主要形式有习惯、风俗、默契或惯例,法院并不承认它们是法律,但在规范政府方面,它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则至少同等有效。”[1]这是一个关于宪法定义的宽松概念。如果从宽泛意义看,宪法实不仅可以是以人权、民主为内容的自由主义宪法,同时也可以是以义务为核心内容的传统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