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的社会共同体集体认同的塑造
认同表示一个共同体成员对于这一共同体的归属感。哈贝马斯认为,集体认同只能通过交往过程,在生活世界中形成。“集体的同一性是在具有普遍的和同样的机遇参加这样一些交往过程的意识中建立起来的,在这些交往过程中,同一性的形成是一个连续的学习过程。”{11}(p113)集体认同能够为包括政治建制在内的新的社会建制提供基础,而集体认同包括政治、文化、社会认同各个方面,它作为一个现代政治概念,首先是作为民族认同出现的。民族在现代民族国家诞生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现代国家的诞生提供了基础。{12}(p64)基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欧洲统一,要求在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层次上实现那种十九世纪在民族国家的公民之间第一次确立起来的“抽象的团结”。{3}(p53)欧盟要成为一个社会统一体,必须塑造一种新的社会集体认同模式——一种超民族国家层次上的集体认同。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集体认同区别于传统集体认同的关键在于,它要确立异类的人们之间的统一性。社会集体认同是同时由这个生活世界的规范性建制、文化传统和其成员的生物——心理特征确定的。现代社会的生活世界合理化过程使得规范性建制至关重要。社会集体认同的主要基础是规范性的建制,当然它又要同文化传统和发展心理学意义上的个体成员特征相联系。道德和法的建制是现代社会的最重要的整合性力量,是社会集体认同的基础。因而,现代社会的共同体是一种“法的共同体”。{3}(p54)一种欧洲集体认同的形成需要一个跨越欧洲各国国界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为其制度框架和背景。{3}(p65)“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是以有效的宪法为结晶的。”{13}宪法所蕴含的精神和原则是社会共同体中具有不同价值观、世界观的公民所达成的重叠共识,体现了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基本认同。在哈贝马斯看来,以共同宪法为基础的宪法爱国主义可以成为国家和超国家集体认同的基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民主化的过程,是最终形成以法律为中介的公民团结和政治认同的过程。“在多元社会中,宪法表达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共识。公民们愿意用这样一系列原则来指导他们的共同生活,这些原则因为他们符合每个人的平等利益,可以获得所有人的经过论证的同意。这样一种联合体是由相互承认的关系所构成的,在这种关系下,每个人无不例外地都可以期望被所有人作为自由的和平等的人而受到尊重。”{8}(p660)这样一种以遵守宪法为纽带的集体认同,既然不必限于共有的种族和共同的语言和文化来源,那么它就有可能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形成更广泛的团结。{12}(p66)福利国家、社会公平等在欧盟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同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应成为构成未来欧洲宪法原则的要素,而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欧洲宪法是应对新自由主义全球扩张的有效手段。欧洲宪法对欧洲认同的形成具有强大的催化作用,因为制宪进程将会促成整个欧洲范围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大辩论,创造跨国沟通的契机,进而产生公共政治领域,形成欧洲的政治文化,尽管这将是一个痛苦的学习过程。{14}一部宪法会对欧洲民众的认同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它所发挥的动员力量和团结力量是血缘、语言和传统等所无法比拟的。{3}(p77)
3.新的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构建
宪法既是对社会民主事实的确认,对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也是对人类政治理想的指引,甚至可以说,宪法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活力的价值体系。宪法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具体的宪法规范蕴含着共同体的内在价值追求。{15}随着社会与宪法关系的调整,宪法概念的内涵不断发生变化,宪法价值不断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张。当宪法成为国家统治权基础的时候,在国家社会的各个领域,宪法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基础和依据。这个时期的宪法,不仅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它更重要的是构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与价值秩序。{10}(p53)从本质上看,宪法是对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的最高规范表达。在法治社会中,宪法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体系,是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础和最高准则。{10}(p438)当然,不同的社会共同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经济、政治形态和文化传统,其宪法所承载的价值体系具有不同的要素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