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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立宪的本质探析

  

  1.欧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组建的必然性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天生就是政治(社会)动物。自古希腊的城邦政治肇始,人类就表现出趋向于社会共同体生活的愿望,组建社会共同体也是对人类善业的追求。从哲学意义上讲,组建社会共同体的必然性来源于人的本质属性,是实现人的社会属性的必然需要。由于自然资源及个人力量的有限性,个人在社会中难以自足地生存,所以需要组建社会共同体并在其中过一种共同的生活,才能获得足够的生活资料从而实现其一定程度的自足性。{5}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任何民族主权国家都不是一个自足的存在,其需要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新的集体协作。基于民族主权国家的局限性,欧洲人民需要组建一个新的超越民族国家的社会共同体,借以实现传统民族主权国家框架内难以自足实现的利益。欧洲全面一体化的实现与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同构的过程。欧盟要完成全面一体化的任务,就必须将自身构建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共同体。


  

  2.欧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的生活整全性


  

  社会共同体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包含政治利益、经济需求、文化习俗、道德信仰、价值追求等各个方面。社会共同体的生活整全性来源于人的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不存在与社会共同体完全隔绝的人。对于社会共同体成员来说,生活的整全性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对于社会共同体而言,生活的整体性意味着一个真实的、不被人为主观割裂的生活世界。{5}欧洲的一体化,不仅是经济的一体化。欧洲的全面一体化,意味着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各个生活领域的全面融合与协调。欧盟要摆脱目前不对称的治理结构,实现欧洲全面一体化的任务,就必须将自身构建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共同体,为欧洲人民提供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范围更大的整全生活领域,实现欧洲人民在跨国家层面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3.欧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的功能自足性


  

  社会共同体功能的自足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共同体系统调整功能的自足性。社会共同体通过一套规则系统和组织系统建立了一套调整机制,通过它的的协调、整合、沟通与安排,因成员个人能力及手段限制而产生的不自足性,就转变成了共同体成员的自足自主性,进而实现了共同体系统的自足性调整。其二,社会共同体纠纷解决功能的自足性。这种自足性,通过经由社会共同体成员集体同意的纠纷调整规则系统和组织系统得以实现。{5}也就是说,社会共同体成员通过社会共同体系统调整功能的自足性和纠纷解决功能的自足性能够在社会共同体范围内得到自足的生存与发展。源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和地缘政治的影响,欧洲人民在民族主权国家范围内越来越难以自足地生存与发展。因此,欧洲人民需要克服原有民族主权国家框架下的非自足性,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一种新的自足性以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这种新的自足性的实现,只有在欧洲人民将欧盟构建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共同体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


  

  4.欧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的关系互助性


  

  在社会共同体内部,存在两种性质的互助合作关系:一种是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共同体生活要求其成员相互交往时要团结友爱、协作互助,而且成员间的互助完全是基于自愿的认同,而不是正式地作为制度加以强制推行;另一种是社会共同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人类的共同生活要求每一个社会共同体成员在维护和推进共同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种互助协作的特质,是人类的政治美德,构成了一个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基本内核。{5}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和地缘政治的影响,欧洲人民需要跨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建立更加紧密的互助和团结关系。而这种互助团结关系只有在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平台上,才能得以真正地实现。欧洲人民只有将欧盟组建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共同体,才可以为欧洲人民的超越民族主权国家的团结互助关系提供一个平台和场域。


  

  二、欧盟立宪的实质及其功能


  

  如前所述,欧盟的最终发展目标是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社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一个根本的价值与规则体系的指引与规范,而这样的一个根本的价值与规则体系就是宪法。立宪是欧盟实现组建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的发展目标的必经之路。


  

  (一)欧盟立宪的实质


  

  欧盟要想组建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就不能只以欧元的形式渗透到民众的意识当中。欧洲一体化的大业单单依靠经济利益的动机是远远不够的。在此之外,还需要共同的价值趋向和政治架构。{3}(p41-43)随着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对政体与宪法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为欧洲议会没有实际的决策权,无法决定欧洲一体化的命运;首脑会议、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拥有决策权,但决策过程不透明,尤其是掌握实权的部长理事会,几乎是在与媒体隔绝的情况下做出关系各成员国人民命运的种种决定。{1}(p6)以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为目标指向,欧盟现在面临三个改革:解决民主制度的缺陷,从横的方面彻底调整欧洲各机构的权能,从纵的方面彻底调整欧洲、民族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权能。这三个方面的改革只有通过在宪法体制上重新创建欧洲才能实现,这个宪法的核心是确立人权和基本权利,在欧洲各机构之间进行平衡的分权,并且对欧洲层次和民族国家层次作出明确的划分。{3}(p11)制定这样一部宪法,将使欧盟易于理解,对公民更透明,将明晰欧盟的权力,把联盟的责任与成员国的责任区分开来。{1}(p6)目前,欧盟法的调整范围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政治、外交与国防大权仍牢牢掌握在成员国手中。欧盟立宪的目的就是要使各成员国在欧盟宪法下,按照宪政原则从欧盟层面来统一行使权力,扩大欧盟的民主权力,整合欧洲的力量,实现欧洲公民共同的“宪政认同”。欧盟立宪是欧洲一体化深化的需要,必将加快欧洲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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