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欧盟政治治理形式的争论
将欧洲一体化的设计政治化是欧盟成立以来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欧盟下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于是,人们就不得不思索欧盟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治理形式,这也是关于欧盟立宪问题讨论中的重要内容。关于欧盟政治治理形式的设想,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1.欧洲联邦国家模式:这一模式的倡导者以原德国外交部长菲舍尔为代表,2001年5月12日菲舍尔在洪堡大学所作的报告——《从国家联盟到联邦:对欧洲一体化最终形式的思考》中集中表达了建立欧洲联邦的设想。他认为,从欧盟这个国家联盟过渡到完全实行代议制的欧洲联邦,是尽快推进欧盟东扩并确保欧盟行动能力的当然选择,这也是罗伯特·舒曼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来的政治设想。这意味着要有一个欧洲议会和一个欧洲政府,在联邦里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3}(p7-9)菲舍尔明确指出,“欧盟一体化进程必须朝着制定一部欧洲宪法、建立欧洲民主方向发展。我认为,欧盟下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发展步骤是,建立民族国家的联邦。”{3}(p73)因为,“尽管我们现在终于建立了我们的民族国家,但是古典的欧洲民族国家却不再具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不再能塑造欧洲民族的命运。”{3}(p17)“现在的艰巨任务是,创造一个欧洲的民主空间,同时并不废除民族国家的空间。就是说,从我们的民族国家的空间中创造出来。我们如何在民族国家的空间和欧洲的空间之间分配权力呢?对我来说,这是一个决定性的问题,答案就是联邦。”{3}(p27)在21世纪全球化的条件下,只有欧洲联邦才能够代表欧洲的共同利益,捍卫欧洲的社会模式。{3}(p24)当然,这种欧洲联邦国家并不以取消欧洲的民族国家为前提。欧洲到处都是各不相同的民族、文化、语言和历史,民族国家的存在是不能视而不见的事实。因此,面对既存的民族国家的制度和传统,如果欧洲在完成政治一体化的同时却没有将这些制度和传统涵盖进来,那么这就会成为一个无法弥补的结构性缺陷。在欧洲的历史文化条件下,这样做肯定会失败的。目前观念中的作为新的主权者取代旧的民族国家及其民主制度的欧洲联邦国家,表现为超脱于既成的欧洲现实之上的一种综合结构。{3}(p9-10)这种综合结构建立在欧洲层面和民族国家层面进行主权分割的基础上。
2.欧洲国家联盟(政治联合体)模式:这一模式的倡导者认为,欧洲不具备建立欧洲联邦的条件,民族国家才是人们获得安全和保障的最稳定结构。也就是说,欧洲并不存在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新的集体认同模式,缺乏建立一个欧洲联邦国家的基础。法国内政部长让·皮埃尔·舍韦内芒就指出:国家概念传统上来源于民族概念,一个民族国家需要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共同的回忆所赋予的生机勃勃的遗产,另一方面是在普遍的价值下共同建设未来的能力。虽然做到这一点不一定必须限制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但是今天并不存在一个欧洲民族,所谓欧洲国家只是一个笑话。{3}(p20)因为,“一套运行良好的民主制度需要有一个能够公开进行辩论的地方。如果这样的地方不存在,那么我们只不过拥有幻觉的议会,这种制度只不过是一层掩盖着寡头权力的面纱。欧洲今天的运行过于依赖网络结构,公民不能控制欧洲的运行。相关的辩论在民族国家内部进行得很活跃,讨论得很彻底,但是在欧洲层面上做不到。今天,社会的基本民主决策是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达成的。在欧洲层面上,我们必须首先创造我们能在其中就基本方向达成一致的空间。”{3}(p26-27)“我并不排除将权能让渡给欧洲机构,但是我们认为,民族国家究其结构来说是进行民主辩论的最稳固的框架。”{3}(p27-28)“我们可以拥有一个由民族国家组成的政治联合体。”“我们所拥有的是欧洲联盟。我不认为我们能在联盟内部创造一个坚硬的内核,但是我们能够建立起更为紧密的合作。”{3}(p28)
3.一种全新模式:正如德国哲学家与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所说,今天,欧洲人民继承了欧洲一体化未竟的事业,“但他们的抱负和期望大相径庭了。值得注意的不仅有迥然不同的修辞方式,目标也有了显著的差异。先辈们总是把欧洲合众国挂在嘴边,并毫不掩饰地拿美利坚合众国做比较,而在当前的讨论中则回避这样的榜样,甚至联邦主义一词也显得难等大雅之堂。欧洲需要采取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形式来捍卫欧洲民族国家业已取得的伟大成就跨越民族的界限实现更好的发展。”{3}(p41)捷克前总统哈维尔认为,“人们必须尊重每个民族和每个国家的主权和特点,同时也要尊重每个地区、社会的所有组成部分、每个居民群体和每个阶层的特性。……人们也不可能简单地用一份条约将一批民族国家像一批工业企业那样联合成一个密集体。在欧洲出现的将是一个新型的、另外的建构。”{3}(p39)法国内政部长让·皮埃尔·舍韦内芒也认为,“欧洲不是联邦,也不是邦联。欧洲是这样的一种新事物,法学家没有名字来称呼它。”{3}(p29)
(二)欧盟的最终目标是组建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
笔者认为,有关欧盟政治治理形式的探讨及其共识的达成是一个欧洲人民政治协商和制度选择的过程,欧洲需要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生活方式建立具有自身特性的治理形式。这种治理形式既不必效仿传统的联邦形式,也不必雷同于传统的邦联形式。简言之,这种治理形式不必局限于既有的政体形式类型,它可以是一种新的政体形式建构。至于它的明确的称谓,对于欧洲的一体化事业来说则不具有实质的意义。“人的头脑发明新事物比发明新词容易,所以我们只好使用一些不够确切的词汇和不够全面的说法”。{4}(p177)抛开欧盟政体形式的具体构成不论,从本质属性上看,欧盟的发展目标必然是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一方面,它要超越传统的民族国家模式。因为,如果欧洲只是在现有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更大的民族国家的话,那么,它只是在更大范围内循环既有的治理模式,是一种否定的自我否定,并没有实现质的超越。另一方面,它需要具有不亚于传统民族国家般的支配权能和行动能力,只有这样它才能在欧洲层面实现更有效的治理。简而言之,欧盟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种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新的社会共同体,以满足欧洲人民在传统的民族国家框架下所不能得以实现的价值和利益。这也是符合人类社会共同体一般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